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隆安县家兴超市)

2026-08-18 15:55         来源: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2026年广西南宁市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抽检机构近期在我县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隆安县家兴超市经营的青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4月14日,南宁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青尖椒进行了抽样检验。2026年5月14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26A14005514),报告显示,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青尖椒检验结论有异议,于2026年5月19日申请复检,2026年6月10日,我局收到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查实,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青尖椒共计3.9kg,购进单价为3元/kg,销售单价为9.8元/kg。截至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前,该批次青尖椒已全部售出,获利26.52元。综上,本案涉案货值为38.22元,违法所得为26.52元。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尖椒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索要并留存了供货商提供的检测合格证明,经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合格后上架销售涉案批次青尖椒,在我局立案调查期间提供了涉案青尖椒的供货商资质材料、进货票据及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合格结果单、检测合格证明等材料,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因食用上述批次青尖椒而导致身体不适的投诉,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情节相对较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尖椒的行为,并对该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桂南隆市监不罚〔2026〕10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造成青尖椒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所致。

2.整改情况: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加强购进货品以及供货商的把控,按要求索取承诺达标合格证,并按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快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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