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 高龄津贴常见问题(一)

  • 高龄津贴常见问题(二)

  • 高龄老年人未按时完成资格认证怎么办?

  • 高龄补贴领取后,会与其他已经的社会福利冲突吗?

  • 2025年南宁市本级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问题解答

高龄津贴常见问题(一)

1.什么是高龄津贴?

高龄津贴是指政府对具有南宁市行政区域户籍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的津贴。

2.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是多少?

我市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分四个档次,分别为:

(1)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80元;

(2)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150元;

(3)100周岁至10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400元;

(4)11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800元。

3.如何办理高龄津贴?

民政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筛选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乡镇(街道)确认老年人符合条件后进行审批,老年人无需现场申请;大数据未覆盖的老年人,也可凭老年人身份证、户口簿由本人或代办人向乡镇(街道)或村(社区)提出申请。

4.高龄津贴什么时候发放?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自审批通过当月起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审批通过之前不予发放高龄津贴。高龄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次,每季度末月底前完成发放。当季度未及时发放的高龄津贴,下个季度予以补发。


高龄津贴常见问题(二)

5、老年人无法开通银行账号怎么办?

答:申请人在申请高龄津贴时,应提供老年人银行账号用于领取高龄津贴,因老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失能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老年人银行账号的,可提交其监护人或家庭成员(无家庭成员的为其他近亲属)的银行账号。

6、老年人年龄、户籍信息有异议怎么办?

答:老年人年龄、户籍等信息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为准。

7、高龄津贴的资金来源有哪些?

答: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全额预算安排;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预算安排。

8、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如何进行资格认证?

答:乡镇(街道)每年4月—5月、10月—11月,通过智慧平台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进行资格认证,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应当对老年人资格认证给予帮助。

9、高龄老年人未按时完成资格认证怎么办?

答:对未完成资格认证的高龄老年人,自未完成资格认证当季度起暂停发放高龄津贴,之后完成资格认证且与上次资格认证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应补发暂停发放的高龄津贴并按规定继续发放高龄津贴;资格认证间隔时间超过一年的不再补发。

10、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银行账户、户籍、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或高龄津贴金额出现异常的怎么办?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银行账户、户籍、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或高龄津贴金额出现异常的,高龄老年人本人、家庭成员或其监护人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或乡镇(街道)报告。

11、因高龄老年人年龄变化要提高发放标准的,是否重新申请?

答:因年龄变化,高龄津贴需要调整发放标准的,不需要提出变更申请。

12、已享受高龄的老年人死亡的,何时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答: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死亡的,其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或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应当自发现老年人死亡之日起90日内办理停发手续。

13、骗取高龄津贴将承担什么后果?

答:老年人或其家庭成员、监护人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县级民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停发高龄津贴,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津贴,并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4、高龄津贴相关工作人员哪些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什么处理?

答: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高龄津贴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工作失职失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党纪政务责任。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冒领高龄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查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党纪政务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高龄老年人未按时完成资格认证怎么办?

对未完成资格认证的高龄老年人,自未完成资格认证当季度起暂停发放高龄津贴,之后完成资格认证且与上次资格认证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应补发暂停发放的高龄津贴并按规定继续发放高龄津贴;资格认证间隔时间超过一年的不再补发。

高龄补贴领取后,会与其他已经的社会福利冲突吗?

答:对已经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老年人,不得取消或降低其本人应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福利制度待遇。

2025年南宁市本级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问题解答

市社保中心根据《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2025年1月1日起,对202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2024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25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并补发2025年1月—7月养老待遇差额部分。《通知》要求,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要求在2025年7月31日前发放到位(具体以到账时间为准)。从2025年8月起,按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

具体调整标准为:

一、定额调整。按人均29元/月增加。

二、挂钩调整。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0.5元,二是按本人2024年12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0.65%增加月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包含高龄倾斜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截至2024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超过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增长1周岁每人每月增加2元,在此基础上,对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80周岁以上的年龄区间每增长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我区202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对于因认证超期停发待遇的退休人员,需待退休人员补做认证并恢复待遇发放后次月方可进行调整基本养老金并补发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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