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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可以重复享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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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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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为老年人提供了哪些福利补贴?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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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津贴常见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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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津贴常见问题(二)
同时符合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可以重复享受吗?
答:不能重复享受。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申领其中一项护理补贴。
如何申请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答: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纳入低保和分散特困供养的 7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直接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广西为老年人提供了哪些福利补贴?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目前广西主要提供以下三项福利补贴,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自愿申请享受:
(一)高龄津贴: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补贴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情况制定。
(二)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7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对象和分散特困供养对象。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三)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70周岁及以上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失能或者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高龄津贴常见问题(一)
1.什么是高龄津贴?
高龄津贴是指政府对具有南宁市行政区域户籍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的津贴。
2.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是多少?
我市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分四个档次,分别为:
(1)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80元;
(2)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150元;
(3)100周岁至10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400元;
(4)11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800元。
3.如何办理高龄津贴?
民政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筛选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乡镇(街道)确认老年人符合条件后进行审批,老年人无需现场申请;大数据未覆盖的老年人,也可凭老年人身份证、户口簿由本人或代办人向乡镇(街道)或村(社区)提出申请。
4.高龄津贴什么时候发放?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自审批通过当月起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审批通过之前不予发放高龄津贴。高龄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次,每季度末月底前完成发放。当季度未及时发放的高龄津贴,下个季度予以补发。
高龄津贴常见问题(二)
5、老年人无法开通银行账号怎么办?
答:申请人在申请高龄津贴时,应提供老年人银行账号用于领取高龄津贴,因老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失能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老年人银行账号的,可提交其监护人或家庭成员(无家庭成员的为其他近亲属)的银行账号。
6、老年人年龄、户籍信息有异议怎么办?
答:老年人年龄、户籍等信息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为准。
7、高龄津贴的资金来源有哪些?
答: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全额预算安排;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预算安排。
8、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如何进行资格认证?
答:乡镇(街道)每年4月—5月、10月—11月,通过智慧平台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进行资格认证,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应当对老年人资格认证给予帮助。
9、高龄老年人未按时完成资格认证怎么办?
答:对未完成资格认证的高龄老年人,自未完成资格认证当季度起暂停发放高龄津贴,之后完成资格认证且与上次资格认证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应补发暂停发放的高龄津贴并按规定继续发放高龄津贴;资格认证间隔时间超过一年的不再补发。
10、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银行账户、户籍、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或高龄津贴金额出现异常的怎么办?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银行账户、户籍、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或高龄津贴金额出现异常的,高龄老年人本人、家庭成员或其监护人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或乡镇(街道)报告。
11、因高龄老年人年龄变化要提高发放标准的,是否重新申请?
答:因年龄变化,高龄津贴需要调整发放标准的,不需要提出变更申请。
12、已享受高龄的老年人死亡的,何时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答: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死亡的,其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或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应当自发现老年人死亡之日起90日内办理停发手续。
13、骗取高龄津贴将承担什么后果?
答:老年人或其家庭成员、监护人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县级民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停发高龄津贴,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津贴,并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4、高龄津贴相关工作人员哪些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什么处理?
答: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高龄津贴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工作失职失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党纪政务责任。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冒领高龄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查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党纪政务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