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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隆安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年07月10日 |
| 标 题: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安县2025年促进商贸业经济稳增长措施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隆府规〔2025〕2 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0日 |
| 是否有效:失效 | |
各乡镇人民政府,隆安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县直、县级各有关单位:
《隆安县2025年促进商贸业经济稳增长措施》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安县2025年促进商贸业经济稳增长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度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大力支持我县商贸业积极开展多样化促消费及业务拓展活动,全面激发我县商贸业的发展活力,推动商贸主体规模持续壮大,确保2025年全县商贸业经济实现稳健增长,重点围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提速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一、支持对象
本措施的支持对象为在我县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资金安排
资金由县本级财政资金承担,对在2025年开展活动成效显著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奖补。
三、奖励标准
(一)批发业
1.2025年全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2025年季度销售额累计同比增速达10%(含)、15%(含)及20%(含)及以上,该季度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及4万元的奖励。上年同期无基数且单季度销售额达3000万元(含)以上的,该季度奖励3万元。针对2025年一季度为负增长的,2025年上半年增速较一季度、2025年下半年增速较上半年跌幅收窄20%(含)、30%(含)及4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的奖励。
2.2025年全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2025年季度销售额累计同比增速达20%(含)、25%(含)及30%(含)及以上,该季度分别给予0.1万元、0.15万元及0.2万元的奖励。
(二)零售业
1.2025年全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2025年季度销售额累计同比增速达10%(含)、15%(含)及20%(含)及以上的,该季度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及4万元的奖励。上年同期无基数且单季度销售额达300万元(含)以上的,该季度奖励3万元。
2.2025年全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2025年季度销售额累计同比增速高于20%(含)、25%(含)及30%(含)及以上的,该季度分别给予0.1万元、0.15万元及0.2万元的奖励。
(三)住宿业、餐饮业
1.2025年全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2025年季度营业额累计同比增速高于10%(含)、15%(含)及20%(含)及以上的,该季度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及4万元的奖励。上年同期无基数且单季度销售额达80万元(含)以上的,该季度奖励2万元。针对2025年一季度为负增长的,2025年上半年增速较一季度、2025年下半年增速较上半年跌幅收窄20%(含)、30%(含)及4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的奖励。
2.2025年全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2025年季度营业额累计同比增速高于20%(含)、25%(含)及30%(含)的,分别给予0.1万元、0.15万元及0.2万元的奖励。
四、职责分工
(一)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申报指南并兑现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符合本《措施》奖励条件,批发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业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凭相关证明材料自行到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申请兑现奖励资金。同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同时满足本措施的几个奖励标准的,可以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二)符合本《措施》奖励条件,批发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零售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住宿、餐饮业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申请,由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各乡镇政府、华侨管理区,由各乡镇政府、华侨管理区负责兑现。
(三)奖补的币种为人民币,获得奖补的涉税支出由企业(个体工商户)承担。
(四)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纳税且在申报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量、环境污染事件等违法行为、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情形的方能申报。
(五)各企业(个体工商户)销售数据以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政策执行过程中,对统计数据或提供的材料弄虚作假骗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将取消享受政策资格,依法追缴已发放的奖励,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政策措施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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