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填写《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表8”及“表8(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支机构隶属企业的投资人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确认)。
4.隶属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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