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026-08-04 17:17         来源:隆安县市场监管局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2.投资人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个人独资企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4.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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