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需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办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2)变更住所: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3)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变更出资额: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5)变更投资人:提交转让协议书,以及变更后投资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因继承、受遗赠变更投资人的,还应当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能够说明财产继承、受遗赠情况的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其他足以证明继承关系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6)变更投资人的姓名或居所:提交本人更名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投资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变更后居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7)个人独资企业转型,变更登记为公司、合伙企业的,提交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以及承诺书(勾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表7”相关内容),并按照转型后的企业类型提交对应的设立登记材料。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登记联络员备案:提交登记联络员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涉及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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