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需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办理名称自主申报)。因隶属的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的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经营场所: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3)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变更负责人: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职信息[填写《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表8”及“表8(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职信息由隶属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确认)。
(5)负责人更改姓名:提交本人更名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负责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
(6)涉及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登记联络员备案:提交登记联络员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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