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2.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该合伙企业关闭、该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债权人公告(公告期45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无需提供公告材料。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6项材料;
(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8.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6项材料;
(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9.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普通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日。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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