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1)合伙协议备案,合伙期限备案: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以及全体合伙人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2)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备案: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全体合伙人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以及《全体合伙人出资情况表》[填写《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表4”及“表4(附)”]。
(3)登记联络员备案:提交登记联络员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信息[填写《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表7”及“表7(附)”];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提交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被授权人联系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信息[填写《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表7”及“表7(附)”]。
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桂公网安备4501230200001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5012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