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2026-06-05 18:39         来源: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

行政检查对象

行政检查主体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事项分类

是否为专项

1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特种设备设计单位、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除压力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充装单位、压力管道安装单位、特种设备改造单位、特种设备修理单位、气瓶检验机构、安全阀校验机构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
5.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单位是否存在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
6.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是否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投入使用前是否按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放置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
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工作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属于《市场监管总局行政检查频次上限公示》中的“特种设备安全等特殊重点领域”的范畴,未设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广西市场监管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2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行政检查

药品零售企业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要求的药品质量安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现场检查

1.对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2.原则上每年确定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总数三分之一的企业(上一年度新开办企业须纳入),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三年内全覆盖。
3.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4.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广西市场监管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3

对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现场检查

1.对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2.原则上每年确定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总数三分之一的医疗机构,对其购进、验收、储存药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三年内全覆盖。
3.对接收、储存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4.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广西市场监管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4

对化妆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化妆品经营者(包含:1.线下经营者:化妆品专营店、商场/超市化妆品区、母婴店、美妆集合店等。2.使用、提供类单位:美容美发机构、宾馆/酒店、洗浴场所等经营中使用或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3.市场、展会主办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4.线上经营主体:平台内化妆品网店、自建网站等网络化妆品经营者。)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查化妆品经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4.《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5.《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

6.《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7.《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单位、主体)的检查年度检查频次不超过3次;抽样检验、风险监测、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稽查办案、上级交办、专项行动部署、市外协查、线索通报等工作中涉及的监督检查,根据监管实际开展,未列入本计划范围。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市场监管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5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经营者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七十条。

现场检查

对实施二级监管的经营企业的年度检查频次不超过1次,每两年实现检查全覆盖;对实施一级监管的经营企业的年度检查频次不超过1次,每年随机抽取行政区域内25%以上的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四年内全覆盖;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广西市场监管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6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七十条。

现场检查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年度检查频次不超过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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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食品生产加工主体的行政检查(不含抽验检验)

获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及获证食品小作坊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49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
5.《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现场检查

属于《市场监管总局行政检查频次上限公示》中的“食品安全等特殊重点领域”的范畴,未设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广西市场监管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8

对食品流通环节的行政检查(不含抽验检验)

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销售者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食品销售场所环境卫生情况、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贮存等各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

现场检查

属于《市场监管总局行政检查频次上限公示》中的“食品安全等特殊重点领域”的范畴,未设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广西市场监管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9

对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公示情况,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等情况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

属于《市场监管总局行政检查频次上限公示》中的“食品安全等特殊重点领域”的范畴,未设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广西市场监管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10

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

属于《市场监管总局行政检查频次上限公示》中的“食品安全等特殊重点领域”的范畴,未设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广西市场监管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11

对食品餐饮环节的行政检查(不含抽验检验)

辖区内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小餐饮登记证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质证照管理、场所环境与设施设备、进货查验、加工制作过程控制、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贮存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留样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等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4.《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

5.《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6.《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

7.《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现场检查

属于《市场监管总局行政检查频次上限公示》中的“食品安全等特殊重点领域”的范畴,未设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广西市场监管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12

对特殊食品经营环节的行政检查(不含抽验检验)

获证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者资质、进货查验、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等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4.《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

5.《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6.《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

现场检查

属于《市场监管总局行政检查频次上限公示》中的“食品安全等特殊重点领域”的范畴,未设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广西市场监管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13

对食盐定点批发环节的行政检查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是否持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进行预包装食品备案。
2.分公司:是否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进行预包装食品备案。
3.配送企业:是否与食盐批发公司签订配送合同;是否具备配送能力。
4.销售的食盐是否从合法渠道购进。
5.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是否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
2.《食盐专营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

现场检查

属于《市场监管总局行政检查频次上限公示》中的“食品安全等特殊重点领域”的范畴,未设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广西市场监管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14

对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产品(商品)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十五条。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执法抽检、监督抽检

属于《市场监管总局行政检查频次上限公示》中的“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特殊重点领域”的范畴,未设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广西市场监管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1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现场检查

属于《市场监管总局行政检查频次上限公示》中的“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特殊重点领域”的范畴,未设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广西市场监管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16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花鸟、水产、禽畜、餐饮经营者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是否存在非法经营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查

专项检查每年最多查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广西市场监管柔性监管事项清单

17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的线索,对企业实施商业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信息损害竞争对手,有奖销售,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等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二十三条

现场检查

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为:检查事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每年最多查1次,专项检查每年最多查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广西市场监管柔性监管事项清单

18

对价格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抽查;对市场形成价格行为的抽查;对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现场检查

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为检查事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每年最多查1次,专项检查每年最多查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广西市场监管柔性监管事项清单

19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行为的行政检查

电子商务经营者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检查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2.检查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3.检查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时,是否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检查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时是否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5.检查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广西市场监管柔性监管事项清单

20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
2.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3.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的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5.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在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时,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
6.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7.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广西市场监管柔性监管事项清单

21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企业、社会组织、机关和事业单位等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检查机构是否规范检验检测的情况

1.《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现场检查

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广西市场监管柔性监管事项清单

22

对认证活动的行政检查

认证机构、获证企业和获证产品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查认证机构认证审核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检查获证企业是否存在虚假认证、买证卖证等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
2.《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4.《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5.《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6.《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
7.《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
8.《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2013年7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2021年10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修订)第四条;
9.《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函〔2019〕153 号)三、CCC 免办的工作要求(三)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遵守 CCC 免办相关规定,遵循监管有效及便利申请人原则,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和对 CCC 免办使用情况的后续监管。

现场检查

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广西市场监管柔性监管事项清单

23

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的行政检查

从事能源计量活动的用能单位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2.《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现场检查

专项检查每年最多查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广西市场监管柔性监管事项清单

备注:1.上述行政检查计划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外的行政检查计划。2.本行政检查计划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3.根据突发情况、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抽样检验、对行政检查存在问题需要复查、专项检查、协查互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严重缺陷、违法违规线索或发生不良事件等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不计入检查频次。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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