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公安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2026-03-31 10:15         来源:隆安县公安局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同一企业年度检查频次上限

备注

1

隆安县公安局

关于旅馆业的监督检查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4次


2

隆安县公安局

关于民爆企业的监督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订)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12次


3

隆安县公安局

关于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修订)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4次


4

隆安县公安局

关于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监督检查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修订)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2次


5

隆安县公安局

对易制毒企业的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2次


6

隆安县公安局

印铸刻字业的监督检查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2024修订)第五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五)对人民公安机关之执行检查职务人员,应予协助进行。

2次


7

隆安县公安局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监督检查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2次


8

隆安县公安局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4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自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正式开展经营活动20个工作日内,对其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职责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2次


9

隆安县公安局

对保安业的监督检查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2次


10

隆安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督检查

《南宁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网监督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条按照《全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联网监督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全区机动车安检机构联网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县(县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辖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包括:(一)配合交警支队对辖区新联网机动车安检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二)负责对辖区内机动车安检机构进行日常管理,每月采取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进行检查,配合交警支队受理群众投诉和建议,处置疑难问题,具备条件的可通过分析研判、档案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发现机动车安检机构违规检验问题线索的,报交警支队调查处理

12次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桂公网安备4501230200001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501230001

桂ICP备11001999号

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广西互联网违法和有害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站建设管理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