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林业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2026-03-31 10:33         来源:隆安县林业局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同一企业年度检查频次上限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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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林业局

关于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加工)无合法来源的木材,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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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隆安县林业局

关于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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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隆安县林业局

关于对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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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隆安县林业局

关于林木种苗质量的监督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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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隆安县林业局

关于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生发〔2018〕117号)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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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隆安县林业局

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的专项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201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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