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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同一企业年度检查频次上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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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林业局 |
关于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加工)无合法来源的木材,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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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林业局 |
关于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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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林业局 |
关于对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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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林业局 |
关于林木种苗质量的监督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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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林业局 |
关于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生发〔2018〕117号)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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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林业局 |
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的专项检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201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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