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的通知 (南住建规〔2024〕11号)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印发 《关于持续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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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可以查询到自己名下的房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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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性质是划拨的在建工程,已办有划拨土地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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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不动产单元是否可以办理一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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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注销问题,因拆迁导致房产灭失的,由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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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有关问题的解答
怎么样才可以查询到自己名下的房产信息?
第一步:推进您下载“邕e登”app,注册并登录。
第二步:点击app 首页下方的“业务指南”,选择“邕e登查档视频教程”,了解操作流程后,您可通过app界面操作自助查询本人名下的房产信息。
第三步:如您需要打印查档结果,可以在“邕e登”app完成自助查档操作后,记录下二维码下方的验证码。使用电脑登录“南宁市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平台”网页,点击上方“查验档案”,输入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查档校验码,点击“提交查询”,就可以进行打印操作啦。
特别提醒:同一用户名24小时之内仅限进行一次查档操作。
地性质是划拨的在建工程,已办有划拨土地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可以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者;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多个不动产单元是否可以办理一本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础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多个不动产单元如果在空间上是分隔独立,或虽然在空间上是连续的但具有不同的属性(如用途、使用年限等),应分开办理多个不动产登记。
关于房产注销问题,因拆迁导致房产灭失的,由谁申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拆迁而导致不动产灭失的,由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至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注销登记。
关于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有关问题的解答
近期,不动产登记机构接到部分群众反映有关职能部门无法按照《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则(试行)》要求出具婚姻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业务的问题。对此,我局高度重视,经研究,现解答如下:
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则(试行)》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印发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范》)进行制定。《操作规范》明确要求“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因此,《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则(试行)》要求继承人在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中须提供相应证明。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中明确“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规定,使相关职能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为简政便民,我局结合现行政策,已组织有关部门就不动产登记继承(受遗赠)申请材料进行研究讨论,将采取调整办理程序,规范审查要点等措施切实解决此类问题。我局拟于近期对《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则(试行)》进行修改完善,届时,将通过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南宁市不动产登记局门户网站及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及APP进行公告。在此期间,如带来不便,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