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的通知 (南住建规〔2024〕11号)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印发 《关于持续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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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有什么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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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可以查询到自己名下的房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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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性质是划拨的在建工程,已办有划拨土地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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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不动产单元是否可以办理一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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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注销问题,因拆迁导致房产灭失的,由谁申请?
不动产登记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我国现行法律采取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以登记生效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不动产登记是法定不动产物权公示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怎么样才可以查询到自己名下的房产信息?
第一步:推进您下载“邕e登”app,注册并登录。
第二步:点击app 首页下方的“业务指南”,选择“邕e登查档视频教程”,了解操作流程后,您可通过app界面操作自助查询本人名下的房产信息。
第三步:如您需要打印查档结果,可以在“邕e登”app完成自助查档操作后,记录下二维码下方的验证码。使用电脑登录“南宁市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平台”网页,点击上方“查验档案”,输入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查档校验码,点击“提交查询”,就可以进行打印操作啦。
特别提醒:同一用户名24小时之内仅限进行一次查档操作。
地性质是划拨的在建工程,已办有划拨土地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可以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者;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多个不动产单元是否可以办理一本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础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多个不动产单元如果在空间上是分隔独立,或虽然在空间上是连续的但具有不同的属性(如用途、使用年限等),应分开办理多个不动产登记。
关于房产注销问题,因拆迁导致房产灭失的,由谁申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拆迁而导致不动产灭失的,由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至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