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纳税人和有关组织依法获取税务部门政府信息,规范依申请公开程序,实现权利的阳光运行,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隆安县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隆县国税发〔2007〕5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隆安县国家税务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申请的方式,经税务机关审批获得相关可公开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隆安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获取与经济、社会管理和纳税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
隆安县家税务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隆安县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隆安县蝶城路523号5楼第三间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0771-6528633
传真号码:0771-6521533
通信地址:隆安县国家税务局
邮政编码:532700
隆安政务信息网国税网页:htpp://www.lax.gov.cn/
电子邮件地址:longangs.163.com@163.com
第五条 受理程序。
依申请公开信息按申请、受理申请、答复流程进行工作。
(一)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隆安县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南宁政务信息网国税网页下载。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做到详尽、明确,并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向隆安县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隆安县国家税务局暂不受理口头申请和互联网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或互联网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受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办公室主任应提出转办意见,转交相关部门受理,并由督查人员跟踪督办。重大依申请公开事项,呈交分管局长进行批办,确定承办部门。受理的申请,若能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三)答复。
承办部门在答复时限内将反馈结果报给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由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下列情形,通过出具《隆安县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2)对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5.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的内容;
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7.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事项处理完毕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资料进行收集。并于次年1季度内移交给档案室归档。
第七条 本机关提供依申请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隆安县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隆安县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附件1
隆安县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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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附件2
隆安县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隆县国税告〔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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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单位)向我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于 年 月 日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现对您(单位)提出的申请答复如下:
特此告知。
隆安县国家税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
年 月 日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桂公网安备4501230200001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5012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