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构予以受理。 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单位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的申请,本单位将: □当场予以答复; □于 年 月 日前予以答复。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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