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第 号
:
您(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当面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经审查,您(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机关现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您(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
□当场予以答复;
□ 于受理当天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延期答复的,本机关将请示领导同意后,再延长15个工作日做出答复。
注:1. 请保管好此回执单以便查询。
2.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在15个工作日内。
3. 申请书不完备如需更改、补充的,受理日以更改或补充时间为准。
(印章)
年 月 日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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