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隆安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6年03月09日 |
| 标 题: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隆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隆府规〔2026〕3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09日 |
| 是否有效:有效 | |
各乡镇人民政府,隆安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县直县级各有关单位:
《隆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6年3月9日
隆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南住建规〔2024〕3号)、《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南住建规〔2024〕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资格复核、实物配租及后续运营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复审、核准、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隆安县财政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隆安县民政局负责本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的收入核对工作,核实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隆安县公安局负责出具县外户籍申请人的居住证件及申请人员的汽车核查工作;隆安县人社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在本县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隆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在本县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本受理机构户籍家庭和个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家庭和个人、非城镇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同时兼顾符合要求的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是指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县城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二)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是指县城规划区城镇范围内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是指非本县城镇规划区户籍,常住地在本县城镇规划区,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劳动者)。
第七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常住户口登记在县城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在县城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县城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城镇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三)在县城规划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无自有汽车,无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以上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第八条 县城规划区城镇范围内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常住户口登记在县城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且在本县城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
(二)在县城规划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申请人单身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第九条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县城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并且工作;
(二)在县城规划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四)申请当月前一个月内在本县城规划区城镇范围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自大中专院校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
第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县城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并且工作;
(二)在县城规划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四)申请当月前六个月内在本县城规划区城镇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在本县城规划区城镇范围内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外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年限)。
申请人单身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第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又申请其他住房保障并且已经受理的,申请人应当撤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二)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三)通过自建、购买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
(四)其他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由受理机构核验。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1.隆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救助证明;
5.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件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再婚的,提供结婚证件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属于丧偶的,应当申报已故配偶的身份信息;申请人夫妻双方已在同一户口簿并且显示属于夫妻关系,结婚证件提供有困难的可以不用提供。
6.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住房困难标准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所属户口簿户首页及所有成员页复印件。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并应当提供监护人身份证件和有关监护关系材料。
(二)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1.隆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件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再婚的,提供结婚证件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属于丧偶的,应当申报已故配偶的身份信息;申请人夫妻双方已在同一户口簿并且显示属于夫妻关系,结婚证件提供有困难的可以不用提供;
5.申请人属于县城规划区城镇范围外户籍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件;
6.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主申请人的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材料;
7.外来务工人员主申请人本县城规划区城镇范围内的用工合同或协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材料;
8.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住房困难标准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所属户口簿户首页及所有成员页复印件;
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并应当提供监护人身份证件和有关监护关系材料。
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应当如实填写申请信息,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请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共同申请人不在县城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居住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有效居住证件的,不列入保障人口。除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不在县城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居住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有效居住证件的,不得共同申请。
第十三条 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可通过隆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自行打印《隆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也可以到县住建局直接领取申请表,填报申请信息并按审核程序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对所有申请保障人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经核验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经核验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将申请家庭和个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房产信息等基本情况公示5日,同时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所辖户籍申请家庭城镇自建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并经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申报材料提交县住建局。公示期间计入初审时限。
第十六条 县住建局自收到受理机构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家庭和个人材料转至县民政部门及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及公安部门于20日内出具收入核对结果及汽车查询结果后反馈回县住建局。县民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核对结果明确申请家庭和个人收入的金额,公安部门应对所有申请保障人员的汽车信息实行核查。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应当在收到各部门的核实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在复核无误后,做出核准决定前,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和个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房产信息等基本情况在隆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公示期间不计入核准时限。
受理机构、县住建局认定申请家庭和个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家庭和个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和个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受理机构、县住建局申请复核。受理机构、县住建局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告知申请家庭和个人。需要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复查的,复查期间不计入复核时限。
受理机构、县住建局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处理结果反馈异议人。异议处理期间不计入核准时限。
第十八条 入围选房名单和选房顺序按照申请家庭保障资格核准通过时间顺序确定,因批量审核在相同时间核准保障资格的,按受理编号顺序确定。保障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优先给予实物配租:
(一)享受隆安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二)孤寡老人;
(三)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重度残疾(一或二级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企业内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曾参加对外作战的军人、民兵或者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者;
(四)获得本县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
(五)获得无偿献血荣誉卡未满三年的获奖者,或获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奖项的获奖者;
(六)其他政策规定给予优先实物配租的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的,应在选房报名时间截止前向县住建局提供相关材料,经县住建局审核确认后作为优先配租家庭,该部分家庭按照保障资格核准通过时间顺序进行排序。
第十九条 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一、二、三级下肢残疾之一、身患重大疾病或精神疾病、65周岁以上老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的,可以申请楼层照顾。楼层照顾限定在第一、二层,当可供选择的第一、二层房源不能满足对楼层照顾需求时,可将第三层列入楼层照顾范围。事先未申请或选房时明确表示放弃抽选限定楼层的,按一般需求家庭进行选房。
第二十条 申请优先配租、楼层照顾的保障家庭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提交虚假材料的,不得参与本次选房,在保障资格有效期内不得享受优先实物配租;已获得实物配租的,由县住建局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一户家庭只能申请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标准按申请配租时的保障人口确定:
(一)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为1人的,可申请配租单间配套户型;
(二)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为2人的,可申请配租一房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
(三)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可申请配租二房一厅或一房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
第二十二条 县住建局根据确定的入围选房名单,按审核通过先后顺序通知入围选房的保障家庭选房相关事宜,包括选房时间、选房方式等。入围的保障家庭应按照入围选房名单的先后顺序选择房号,并在确定房号之日起10日内与县住建局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租赁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经核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或者受保障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受保障方式或者保障水平的,应当在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申报变动情况,按规定重新进行初审、复审及核准。受保障人应当在保障资格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规定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或者申请后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
第二十四条 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取消其保障资格,并限定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选定房源后放弃租赁权的(含签订租赁合同后无正当理由退房);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15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或者受保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或者取消其受保障资格: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保障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共租赁住房六个月以上的;
(三)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四)转借、转租、擅自互换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五)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拆改房屋结构的;
(六)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违法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被取消后,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自保障资格被取消之日起六个月内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房屋占用费,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已获实物配租并签订租赁合同的保障家庭,应于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重新申请并取得保障资格。重新取得保障资格的,应在取得保障资格后60日内续签租赁合同;未重新取得保障资格的,应在租赁合同期届满后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的县城规划区城镇范围是指新兴社区、国泰社区、民兴社区、民盛社区、民乐社区、宝塔村。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即2026年4月8日,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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