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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隆安县人民政府 效力状态:有效
标  题:隆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隆安县杨湾水厂规模化供水工程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
发文字号:隆府土征预〔2026〕1号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6日

隆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隆安县杨湾水厂规模化供水工程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16 10:57 【字体:

隆安县杨湾水厂规模化供水工程项目用地已取得《隆安县杨湾水厂规模化供水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50123202500004号)、《隆安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关于变更隆安县杨湾水厂规模化供水工程项目业主的批复》(隆发改科技社农〔2025〕5号)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我县将对项目面积约1319.8970平方米(折合1.980亩集体土地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征收涉及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该项目位于隆安县南圩镇拟征收南圩镇百朝社区居委会、南圩镇万朗村委会、南圩镇西安村委会体土地1.980亩体位置及面积以项目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土地征收目的

拟作为隆安县杨湾水厂规模化供水工程项目用地

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隆安县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隆府规〔2023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工作由隆安县房屋与征地拆迁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五、本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项目用地选址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抢栽、抢种青苗;

(二)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

(三)办理产权或抵押登记;

(四)办理工商、税务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等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隆安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由隆安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地址:隆安县城厢镇城西路18号,联系电话:6530769)负责接收。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附图:隆安县杨湾水厂规模化供水工程项目用地蓝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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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