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划定了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县二十五度以上且位于耕地保护红线外的土地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分布于全县10个乡镇及隆安华侨管理区。
二、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全垦造林。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三、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四、违反本公告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五、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公告。
附件:1.隆安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2.隆安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分布图
隆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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