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隆安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隆安县2025年—2027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安县2025年—2027年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
为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市场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的经营行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1号令)《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南府规〔2022〕1号)《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通告》(隆府规〔2024〕1号)的规定及要求,结合本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实际,特调整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一、规划依据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五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三)《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不得经营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为临时销售点。”
(四)《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的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的零售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二、布点规划原则
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隆安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进行布设,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安全、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提高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一)根据《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通告》(隆府规〔2024〕1号)的文件要求,县城旧城区、震东集中安置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和临时销售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为临时销售点。
(二)按照统一规划的基本原则,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进行规划布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数进行总量控制。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准入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七条,《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通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以及《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一)烟花爆竹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所在地县级经营零售布点规划;
2.零售经营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即零售点不能存在“下店上宅”“ 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
3.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大于100米;
4.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经过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5.实行专店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6.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办材料:
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1份;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资格申请书1份;
3.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有效的安全培训合格证;
4.出具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示意图(说明内容: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零售店(点)严禁有明火,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等。(现场核验);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文件复印件;
7.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承诺书;
8.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单。
四、各乡镇布点规划数量
本着“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在符合布点规划条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县的人口分布、县区特点、风俗习惯以及各乡镇原零售店(点)数量等因素,确定全县城镇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控制在100家以内,各乡镇允许布设的零售店(点)数量详见附件。
(一)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的零售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十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现该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行政许可实行集中受理,受理期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3月1日至3月15日。
(五)该规划具体应用问题由隆安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即2025年10月23日,有效期3年。
附件:隆安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分布表
附件
隆安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分布表
|
序号 |
乡(镇) |
人口数量/万人 |
||
|
1 |
城厢镇(禁止燃放区域外) |
3.52 |
17 |
13 |
|
2 |
南圩镇 |
6.51 |
21 |
19 |
|
3 |
那桐镇 |
4.98 |
12 |
11 |
|
4 |
雁江镇 |
2.78 |
6 |
7 |
|
5 |
乔建镇 |
4.26 |
6 |
6 |
|
6 |
丁当镇 |
3.57 |
9 |
10 |
|
7 |
古潭乡 |
2.61 |
7 |
7 |
|
8 |
都结乡 |
4.01 |
18 |
10 |
|
9 |
布泉乡 |
2.34 |
4 |
6 |
|
10 |
屏山乡 |
1.78 |
7 |
5 |
|
11 |
华侨管理区 |
0.6 |
5 |
6 |
|
总计 |
36.96 |
112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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