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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隆安县人民政府 效力状态:有效
标  题: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隆安县南圩镇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用地2025-04地块收回国有土地预公告
发文字号:隆府土征预〔2025〕12号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0日

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隆安县南圩镇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用地2025-04地块
收回国有土地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10 15:54 【字体:

隆安县南圩镇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用地2025-04地块用地已取得《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隆安县2025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隆政函〔2025〕25号)。我县将对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面积约43513.02平方米(折合65.270亩,以实际测量为准)开展收回及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收回国有土地范围

该项目位于南圩镇,拟收回南圩镇人民政府、南圩镇开发区、南圩社区居委会国有土地65.270亩具体位置及面积以项目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收回国有土地目的

拟作为隆安县南圩镇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用地2025-04地块用地。

三、收回国有土地拆迁补偿安置

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隆安县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隆府规〔2023〕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工作由隆安县房屋与征地拆迁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五、本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项目用地选址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抢栽、抢种青苗;

(二)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

(三)办理产权或抵押登记;

(四)办理工商、税务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等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国有土地收回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对拟收回土地项目补偿标准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隆安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由隆安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地址:隆安县城厢镇城西路18号,联系电话:6530769)负责接收。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附图:隆安县南圩镇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用地2025-04地块储备蓝线图

隆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