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南隆市监处罚〔2025〕45号)

2025-03-28 09:07         来源: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隆安兴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当事人20159月17日依法取得广西隆安兴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后在广西南宁市隆安县城厢镇康安街23号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销售2018年6月29日开始当事人的住所分别由“隆安县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康安街店(经营者:黄荣荣)”(2018年6月29日至2021年5月27日)、“隆安县精益科技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1月13日至2024年4月23日)、隆安县西铝铝材经营部(经营者:黄迪真)(2024年9月始)承租从事经营活动;②2018年7月5日、2019年7月3日、2020年7月9日、2021年7月5日、2022年7月11日、2023年7月4日、2024年7月8日当事人连续7年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③2025113日,隆安县国务总隆县税务局复函,当事人查无下落、认定为非正常户;2025113隆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当事人未登记参保2025年1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公司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找不到当事人;⑥至被查处时当事人未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也未依法办理歇业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至被查处时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2025224日,我局在广西南宁市隆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南隆市监罚告〔2025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有效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法定从轻、从重和减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除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 情形,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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