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好朋友食品有限公司:
经查明,自2021年1月起至2024年12月止,广西好朋友食品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也未依法办理歇业。
2025年2月25日,我局在广西南宁市隆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南隆市监罚告〔2025〕1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有效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法定从轻、从重和减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除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 情形,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7日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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