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聚龙网吧:
经查明,自2021年1月起至2022年12月止,隆安县聚龙网吧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2025年1月23日,我局在广西南宁市隆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南隆市监罚告〔2025〕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有效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法定从轻、从重和减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除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 情形,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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