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丁当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丁政罚字〔2023〕1号
农**:
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6********2732
身份证地址:隆安县丁当镇******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上级部门线索,经查明,你在2023年2月21日21时于丁当镇俭安村那坛屯地名为“大怀”所管理的田地内,因工人不慎失火造成露天焚烧甘蔗叶。该焚烧发生地在《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的通告>》划定的全天禁烧区域范围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南宁市隆安县丁当镇人民政府调查询问笔录》1份。
二、现场照片3张。
三、《整改保证书》1份。
四、《隆安县丁当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原件1份及送达回执原件1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我镇于2023年3月6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镇提出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隆安县丁当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丁政罚告字〔2023〕1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镇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伍佰元整(人民币:¥5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身份证原件到隆安县丁当镇三楼财务室(电话:0771-6692832)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农业银行缴至隆安县国库(户名:隆安县财政局,账号:2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隆安县支行)。
你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应持缴款凭证到隆安县丁当镇人民政府(三楼财务室)换取收据,办理结案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镇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丁当镇人民政府 电话:0771-6692832
地址:隆安县丁当镇朝阳街24号 邮政编码:532709
丁当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8日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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