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乔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4-19 10:30         来源:乔建镇人民政府

乔政罚字〔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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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6*********0695    

住址(地址)广西隆安县乔建********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热点预警线索经查明,你在乔建罗村廷居屯“陇元”一带雇请罗村廷居屯村民韦盛凤露天焚烧甘蔗叶秸秆。该焚烧点处在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的通告》划定的禁烧区范围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南宁市隆安县乔建镇人民政府调查询问笔录》2份

(二)南宁市隆安县乔建镇人民政府调查询问笔录2份

现场照片3张

(四)整改保证书2份;

陆汝哲身份证复印件1份,韦盛凤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隆安县乔建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原件2份及送达回证原件1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202232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隆安县乔建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乔政罚告字〔20231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镇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捌佰元整(¥8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身份证原件隆安县乔建镇二楼财务室(电话:0771-6612066)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农业银行缴至隆安县国库(户名:隆安县财政局,账号:20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隆安县支行)。

你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应持缴款凭证到隆安县乔建镇人民政府(二楼财务室)换取收据办理结案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隆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隆安县乔建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6612066

联系地址:隆安县乔建镇环城街168号邮政编码:532707

隆安县乔建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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