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4-25 18: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烟草专卖局

当事人:黄秀英,女,现年**岁,*

住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屏山乡**村**屯**号

身份证号:******************

许可证号:4501231*****

经营地址:隆安县屏山乡**村**屯**号(门店内)

案    由: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违法事实:2023年3月6日,隆安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黄成(20010552010)、王若汗(20010552016)、执法人员唐秀臣(执法证号:20010552015)等3人依法在隆安县屏山乡**村**屯**号黄秀英的经营场所查获卷烟:真龙(珍品)26条,真龙(娇子)4条、真龙(软娇子)2条,共3个品牌32条卷烟,该批卷烟大部分的卷烟喷码后16位为GLYC450330******,少量卷烟的卷烟喷码被人为毁坏已看不清。该店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批卷烟的卷烟喷码后16位与该店所属的卷烟喷码后16位NNYC450127120344不一致。案发现场,现场负责人隆美青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与该批卷烟有关的任何合法有效手续及证明,黄秀英的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因现场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向本局负责人请示并经批准,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隆烟存通字[2023]第3-007号),案发现场,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在对涉案卷烟进行抽取样品(抽样品种和数量:详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并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真伪鉴定。案发当天经局领导批准,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查实,黄秀英持有隆安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501231*****,客户编码:14500127*****,许可证有效期2019年05月01日至2023年04月30日,案发时该许可证合法有效。

我局对封装完好的样品卷烟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真龙(娇子)、真龙(软娇子)、真龙(珍品)为真品卷烟。该批卷烟经核价案值(货值):2950元人民币。

2023年3月14日,持证人黄秀英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经调查了解,被查获的卷烟是黄秀英到桂林游玩时购回,放于店内销售。黄秀英共购进真龙(娇子)4条、真龙(软娇子)2条、真龙(珍品)26条,共3个品种合计32条卷烟。购进卷烟的价格分别为:真龙(娇子)55元/条、真龙(软娇子)65元/条、真龙(珍品)100元/条,销售价格为:真龙(娇子)55元/条、真龙(软娇子)65元/条、真龙(珍品)100元/条,至案发时该批涉案卷烟未售出。

黄秀英称该批涉案卷烟是从到桂林游玩时购回,用于自家店内销售,卷烟购进价格与销售价格一致,不存在利润空间,不符合用于销售盈利的一般逻辑,且黄秀英的供述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我局对其供述不予采纳,不认定有违法所得,依据实际查获卷烟进行认定处理,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广西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3〕12号)文件的规定,对该批涉案卷烟进行核价,经核算,该批卷烟的进货总额为29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报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证据证明。

根据查明事实,2023年4月25日本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烟处告[2023]第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希望尽快作处罚决定。

当事人黄秀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桂烟法〔2021〕9号)的规定,违法进货总额在 1 千元以上且不满 5 千元的,违法程度等级为一般等级,该案无依法减轻、从轻、从重情节,对应的裁量处罚种类和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 6%以上不满 8%的罚款”,我局决定作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0元,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6.9%的罚款,即2950元×6.9%=203.55元,则罚款共计203.55元全额上缴国库。 

当事人黄秀英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隆安县财政罚没专户(账号:20038101040011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视作自动放弃权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烟草专卖局

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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