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4-27 18: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烟草专卖局

当事人:磨成潜,男,现年**岁,*

住址: 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街***路***号

身份证号:******************

许可证号:4501231*****

经营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城厢镇**街**号(****)(门店内)

案    由: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

违法事实:2023年2月15日20时24分,隆安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黄成(执法证号:20010552010)、执法人员王若汗(执法证号:20010552016)等4人依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城厢镇**街**号(****)“隆安县艾泽拉斯电子烟经营部”磨成潜的经营场所查获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YIDI (MUNG BEAN ICE) 奶茶杯1个、YIDI (PINEAPPLE COKERNUT) 奶茶杯1个、YIDI(MANGO ICE)奶茶杯1个、YIDI(HONEY PEACH ICE)奶茶杯1个、YIDI(LYCHEE ICE)奶茶杯1个,以上一次性电子烟共1个品牌(5种口味)5个,悦刻幻影雾化弹(冰红茶)烟弹1盒(1颗/盒)、悦刻阿尔法热感雾化弹(白桃冻顶茶)烟弹1盒(2颗/盒)、JIWI(旋风菠萝)烟弹1盒(1颗/盒)、BIG SNAL VAPE(WATERMELON ICE)烟弹1盒(2颗/盒)、MR.GORAN(WATERMELON ICE) 烟弹1盒(3颗/盒)、MR.GORAN(LEMON) 烟弹1盒(2颗/盒)、MR.GORAN(PEACH) 烟弹1盒(3颗/盒)、MR.GORAN(GRAPE) 烟弹1盒(2颗/盒)、MR.GORAN(MUNGBEAN) 烟弹1盒(2颗/盒)、BIG SNAL VAPE(PEACH ICE)烟弹4盒(3颗/盒)、悦刻幻影雾化弹(工夫铁观音)烟弹12盒(3颗/盒)、BIG SNAL VAPE(GERRN GRAPES ICE)烟弹5盒(3颗/盒)、悦刻幻影雾化弹(可乐冰)烟弹2盒(3颗/盒)、BIG SNAL VAPE(ORANGE JASMINE ICE)烟弹3盒(3颗/盒)、BIG SNAL VAPE(SAKURA NECTAR ICE)烟弹3盒(3颗/盒)、悦刻幻影雾化弹(冰柠薄荷)烟弹5盒(3颗/盒)、悦刻阿尔法热感雾化弹(热带黄金芒)烟弹1盒(3颗/盒)、BIG SNAL VAPE(LEMON ICE TEA)烟弹3盒(3颗/盒)、BIG SNAL VAPE(BLUEBERRY ICE)烟弹2盒(3颗/盒)、一溪云 韵系列雾化弹(蓝水芙)烟弹6盒(3颗/盒)、一溪云 韵系列雾化弹(黑玄冰)烟弹1盒(3颗/盒)、一溪云 韵系列雾化弹(红吴苏)烟弹4盒(3颗/盒),以上烟弹共四个品牌(22种口味)共61盒(174颗)。该店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4501231*****。案发现场当事人磨成潜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该批电子烟产品的合法有效手续和证明,其行为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因现场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向本局负责人请示并经批准,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隆烟存通字[2023]第3-005号 ) 。案发当日经局领导批准,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磨成潜持有隆安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字号)名称:隆安县艾泽拉斯电子烟经营部,证号:4501231*****,经营场所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城厢镇**街**号(****)(门店内),许可证有效期: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2月28日,案发时该许可证合法有效。

2023年3月1日,持证人磨成潜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磨成潜称该批涉案电子烟是过渡期之前从悦刻等公司购进的,过渡期结束,仍然没有销售完毕,2022年10月1日开始,继续放在门店内销售,该批涉案的电子烟烟弹的购进价格均为20元/颗,一次性电子烟购进价格均为15元/个,销售价格为烟弹25元/颗,一次性电子烟30元/个,从2022年10月1日开始尚未卖出相关电子烟产品,且未能提供相关购销记录和单据凭证。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电子烟产品购进和销售的相关记录或凭证,也记不清购进和销售的数据,故无法查清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供述的价格基本符合市场情况,我局对当事人供述的价格予以采信。2023年3月1日,我局根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进行核价,认定本案违法销售总额为4500元。

该批涉案的电子烟弹及一次性电子烟均不是烟草口味的电子烟产品,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属于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

《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22年10月1日实施,当事人磨成潜在《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仍然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的规定,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的行为。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现场照片、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查明事实,2023年4月27日本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烟处告[2023]第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磨成潜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希望尽快作处罚决定。

当事人磨成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桂烟法〔2021〕9号)的规定,违法销售总额不满 1万元的,违法程度等级为较轻等级,该案无依法减轻、从轻、从重情节,对应的裁量处罚种类和幅度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20%以上不满30%的罚款,并将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我局决定作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磨成潜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的行为,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5%的罚款,即4500×25%=1125元,并将非法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予以公开销毁。 

当事人磨成潜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隆安县财政罚没专户(账号:20038101040011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视作自动放弃权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烟草专卖局

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桂公网安备4501230200001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501230001

桂ICP备11001999号

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广西互联网违法和有害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站建设管理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