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3-17 18: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烟草专卖局

当事人:陈伟宁,男,现年**岁,*

住址: 广西隆安县丁当镇**村**街*****号

身份证号:******************

许可证号:4501231*****

经营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丁当镇**街(*******)(门店内)

案    由: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违法事实:2023年02月01日,隆安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丁当镇**街(*******)(门店内)陈伟宁的经营场所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件一起,查获不属于该店所持卷烟喷码NNYC450123151000卷烟一批,涉案卷烟喷码均为:NNYC450123160465。品牌及数量如下:黄鹤楼(软蓝)1.0条,玉溪(软)3.0条,云烟(紫)0.4条,真龙(鸿韵)1.3条,真龙(轩云)1.0条,芙蓉王(硬)3.0条,共6个品牌9.7条卷烟。案发现场当事人陈伟宁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与该批卷烟相关的合法有效手续和证明,其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因现场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向本局负责人请示并经批准,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隆烟存通字[2023]第2—001号), 案发现场,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在对涉案卷烟进行抽取样品(抽样品种和数量:详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并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真伪鉴定。案发当天经局领导批准,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

我局对封装完好的样品卷烟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黄鹤楼(软蓝)、玉溪(软)、云烟(紫)、真龙(鸿韵)、真龙(轩云)、芙蓉王(硬)为真品卷烟,该批卷烟经核价案值(货值):2108元人民币。

经查实,陈伟宁持有隆安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501231*****,客户编码:14500127*****,许可证有效期自2021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26日),案发时该许可证合法有效。

2023年2月22日,持证人陈伟宁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询问调查。经调查了解,被查获的卷烟是陈伟宁从其朋友陆志东处购进放于店内销售,陈伟宁共购进黄鹤楼(软蓝)1条、玉溪(软)3条、云烟(紫)1条、真龙(鸿韵)2条、真龙(轩云)1条、芙蓉王(硬)3条,共6个品种合计11条卷烟。购进卷烟的价格分别为:黄鹤楼(软蓝)170元/条、玉溪(软)210元/条、云烟(紫)100元/条、真龙(鸿韵)180元/条、真龙(轩云)150元/条、芙蓉王(硬)220元/条,购进总额2070元,销售价格为:黄鹤楼(软蓝)200元/条、玉溪(软)230元/条、云烟(紫)120元/条、真龙(鸿韵)200元/条、真龙(轩云)160元/条、芙蓉王(硬)250元/条,至案发时售出云烟(紫)0.6条、真龙(鸿韵)0.7条,销售总金额为212元。

经查实,涉案卷烟喷码为NNYC450123160465的卷烟属于隆安县丁当聚贤饮食店,该店负责人陆志东持有隆安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501231*****,客户编码:14500127*****,许可证有效期2022年11月29日至2023年5月25日,案发时该许可证合法有效。

2023年2月22日,陆志东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陆志东称,该批涉案卷烟是自己销售给陈伟宁的,销售数量为:黄鹤楼(软蓝)1条、玉溪(软)3条、云烟(紫)1条、真龙(鸿韵)2条、真龙(轩云)1条、芙蓉王(硬)3条,共6个品种合计11条卷烟。销售价格为:黄鹤楼(软蓝)170元/条、玉溪(软)210元/条、云烟(紫)100元/条、真龙(鸿韵)180元/条、真龙(轩云)150元/条、芙蓉王(硬)220元/条,销售额共计2070元。

陈伟宁的供述与陆志东供述基本一致。

陈伟宁称该批涉案卷烟是从陆志东处购进的,用于自家店内销售,卷烟购进价格与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价格基本一致,符合卷烟基本价值,符合用于销售盈利的一般逻辑,且二人询问笔录供述情况基本一致,我局对其所述购进价格和数量、销售价格和数量予以采纳,经核算,该案涉案卷烟的进货总额为2070元,违法所得为212元,并经陈伟宁确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报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证据证明。

根据查明事实,2023年3月17日本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烟处告[2023]第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陈伟宁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希望尽快作处罚决定。

当事人陈伟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桂烟法〔2021〕9号)的规定,违法进货总额在 1 千元以上且不满 5 千元的,违法程度等级为一般等级,该案无依法减轻、从轻、从重情节,对应的裁量处罚种类和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 6%以上不满 8%的罚款”,我局决定作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12元,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6.5%的罚款,即2070元×6.5%=134.55元,则罚没款共计346.55元全额上缴国库。 

当事人陈伟宁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隆安县财政罚没专户(账号:20038101040011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视作自动放弃权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烟草专卖局

〇二三年三月十七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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