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烟草专卖局
隆烟处[2022]第34号
当事人:潘成兆,男,现年**岁,壮族
住址: 广西隆安县南圩镇百朝社区拉曼屯**号
身份证号:******************
许可证号:450123150995
经营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南圩镇杨湾农贸市场住宅A地块3栋*号房铺面(门店内)
案 由: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违法事实:2022年11月24日,隆安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隆安县南圩镇杨湾农贸市场住宅A地块3栋*号房铺面(隆安县鑫品百货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该店已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450123150995,客户卷烟喷码为NNYC450123160175,许可证有效期为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芙蓉王(硬)104条等21个品种326条卷烟(详见隆烟存通字[2022]第3-042号),卷烟喷码后5位都已被人为刮坏,无法查清具体来源,案发现场,该店负责人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与该批卷烟相关的合法有效手续及证明,其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因现场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向本局负责人请示并经批准,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详见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隆烟存通字[2022]第3-042号)。案发现场,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在对涉案卷烟进行抽取样品(抽样品种和数量:详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并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真伪鉴定,案发当天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号:隆烟立[2022]第30号)。
我局对封装完好的样品卷烟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白沙(硬新精品二代)、贵烟(跨越)、哈德门(纯香)、红旗渠(新版银河)、黄鹤楼(软蓝)、黄鹤楼(硬金砂)、黄金叶(乐途)、娇子(X)、兰州(硬精品)、利群(新版)、利群(夜西湖)、七匹狼(红)、云烟(硬云龙)、云烟(紫)、真龙(凌云)、真龙(起源)、真龙(软娇子)、真龙(轩云)、真龙(珍品)、芙蓉王(硬)为真品卷烟。该批卷烟经核价案值(货值):59300元人民币。
经查实,潘成兆持有隆安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50123150995,客户编码:1450012760175,许可证有效期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15日,案发时该许可证合法有效。
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2〕9号)文件规定对该批涉案卷烟进行核价,被查获的卷烟的价值为59300元,当事人潘成兆的行为涉嫌犯罪,我局于2022年11月29日撤销立案,并于2022年11月30日将该案移送隆安县公安局处理。2022年12月12日,经隆安县公安局审查认为潘成兆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隆安县公安局将该案退回我局处理,并将涉案烟草专卖品一并移送我局进行处理。
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对该案依法立案调查。 2022年12月29日,持证人潘成兆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经调查了解,被查获的卷烟是潘成兆从隆安县南圩镇周边的万朗、联造、那湾、爱华等村屯的零售户处购进,放于店内销售使用。潘成兆购进白沙(硬新精品二代)9条、贵烟(跨越)1条、哈德门(纯香)2条、红河(硬)1条、红旗渠(新版银河)1条、黄鹤楼(软蓝)20条、黄鹤楼(硬金砂)7条、黄金叶(乐途)3条、娇子(X)5条、兰州(硬精品)1条、利群(新版)4条、利群(夜西湖)3条、七匹狼(红)2条、云烟(硬云龙)1条、云烟(紫)6条、真龙(凌云)12条、真龙(起源)50条、真龙(软娇子)5条、真龙(轩云)1条、真龙(珍品)88条、芙蓉王(硬)104条,共21个品种合计326卷烟。购进卷烟的价格分别为:白沙(硬新精品二代)100元/条、贵烟(跨越)250元/条、哈德门(纯香)55元/条、红河(硬)65元/条、红旗渠(新版银河)55元/条、黄鹤楼(软蓝)200元/条、黄鹤楼(硬金砂)160元/条、黄金叶(乐途)150元/条、娇子(X)100元/条、兰州(硬精品)75元/条、利群(新版)150元/条、利群(夜西湖)180元/条、七匹狼(红)150元/条、云烟(硬云龙)150元/条、云烟(紫)100元/条、真龙(凌云)150元/条、真龙(起源)250元/条、真龙(软娇子)65元/条、真龙(轩云)160元/条、真龙(珍品)100元/条、芙蓉王(硬)250元/条,计划以每条加价10元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白沙(硬新精品二代)110元/条、贵烟(跨越)260元/条、哈德门(纯香)65元/条、红河(硬)75元/条、红旗渠(新版银河)65元/条、黄鹤楼(软蓝)210元/条、黄鹤楼(硬金砂)170元/条、黄金叶(乐途)160元/条、娇子(X)110元/条、兰州(硬精品)85元/条、利群(新版)160元/条、利群(夜西湖)190元/条、七匹狼(红)160元/条、云烟(硬云龙)160元/条、云烟(紫)110元/条、真龙(凌云)160元/条、真龙(起源)260元/条、真龙(软娇子)75元/条、真龙(轩云)170元/条、真龙(珍品)110元/条、芙蓉王(硬)260元/条,至案发时,未售出卷烟。
当事人潘成兆的供述中,因临近传统节日春节,担心卷烟库存不足,购进该批卷烟用以满足销售,该批涉案卷烟的购进价格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零售指导价一致,计划每条加价10元进行销售,存在一定利润空间,其供述符合一般逻辑,我局对其所述购进价格和数量、销售价格和数量予以采纳,经核算,该案涉案卷烟的进货总额为59300元,违法所得为0元,并经潘成兆确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明。
根据查明事实,2023年1月19日本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烟处告[2022]第3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潘成兆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希望尽快作处罚决定。
当事人潘成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桂烟法〔2021〕9号)的规定,违法进货总额在 5 千元以上的,违法程度等级为较重等级,该案无依法减轻、从轻、从重情节,对应的裁量处罚种类和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 8%以上10%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作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0元,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0%的罚款,即59300元×10%=5930元,则罚款共计5930元全额上缴国库。
当事人潘成兆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隆安县财政罚没专户(账号:20038101040011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视作自动放弃权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烟草专卖局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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