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1-19 17:0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烟草专卖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烟处[2022]33

当事人:卢德勇,男,现年**岁,壮

住址: 广西隆安县那桐镇东城街**号

身份证号:******************

许可证号:450127100589

经营地址:隆安县那桐镇东城街**号(门店内)

案    由: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违法事实:2022年12月9日9时40分,隆安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黄成(执法证号:45012312),执法人员黄若汗(执法证号:45012304)等4人根据工作安排依法对隆安县那桐镇东城街**号的隆安县那桐镇城东副食品经营店进行检查。该店负责人为卢德勇,现场负责人为卢武光,该店办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450127100589,执法人员在该场所查获真龙(珍品)4条等4个品牌共9条卷烟,该批卷烟喷码分别为NNYC450127101516、NNYC450127120813,与该店卷烟喷码NNYC450127100785不一致,案发现场,现场负责人卢武光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手续和证明,卢德勇其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因现场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向本局负责人请示并经批准,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隆烟存通字[2022]第3-044号),案发现场,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在对涉案卷烟进行抽取样品(抽样品种和数量:详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并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真伪鉴定。案发当天经局领导批准,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

我局对封装完好的样品卷烟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贵烟(跨越)、哈德门(纯香)、云烟(紫)、真龙(珍品)为真品卷烟,该批卷烟经核价案值(货值):960.00元人民币。

经查实,卢德勇持有隆安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50127100589,客户编码:1450012700785,许可证有效期2020年10月01日至2024年12月30日,案发时该许可证合法有效。

2022年12月20日,持证人卢德勇接受我局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经调查了解,被查获的卷烟是卢德勇从李启庭、卢海燕处购进放于店内销售使用,卢德勇从李启庭处购进哈德门(纯香)2条、云烟(紫)2条,从卢海燕处购进贵烟(跨越)1条、真龙(珍品)4条,共4个品种合计9条卷烟。购进卷烟的价格分别为:真龙(珍品)100元/条、贵烟(跨越)250元/条、哈德门(纯香)55元/条、云烟(紫)100元/条,销售价格为真龙(珍品)100元/条、贵烟(跨越)250元/条、哈德门(纯香)55元/条、云烟(紫)100元/条,至案发时该批涉案卷烟并未售出。 经查实,涉案卷烟喷码为NNYC450127101516的卷烟属于隆安县启旺百货店,该店负责人李启庭持有隆安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50127101452,客户编码:1450012701516,许可证有效期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5月29日,案发时该许可证合法有效。

经查实,涉案卷烟喷码为NNYC450127120813的卷烟属于隆安县方圆野菜馆,该店负责人卢海燕持有隆安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50123150643,客户编码:1450012720813,许可证有效期2022年4月26日至2025年5月12日,案发时该许可证合法有效。

2022年12月20日,李启庭接受我局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李启庭称该批涉案卷烟是卢德勇给其送货时,在其店内购进的,李启庭的销售价格为哈德门(纯香)55元/条、云烟(紫)100元/条,共销售哈德门(纯香)2条、云烟(紫)2条,共计2个品种4条卷烟。

2022年12月20日,卢海燕接受我局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该批涉案卷烟是卢德勇给其送货时,在其店内购进的,卢海燕的销售价格为真龙(珍品)100元/条、贵烟(跨越)250元/条,共销售真龙(珍品)4条、贵烟(跨越)1条,共计2个品种5条卷烟。

卢德勇的供述与李启庭、卢海燕的供述基本一致。

卢德勇供述中,因担心春节期间货源不足,购进该批涉案卷烟用以留住老客户,该批涉案卷烟的购进价格与销售价格一致,不存在利润空间,其供述符合一般逻辑,且与李启庭、卢海燕供述的购进价格一致,我局对其所述购进价格和数量、销售价格和数量予以采纳,经核算,该案涉案卷烟的进货总额为960元,违法所得为0元,并经卢德勇确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明。

根据查明事实,2023年1月19日本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烟处告[2022]第3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卢德勇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希望尽快作处罚决定。

当事人卢德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桂烟法〔2021〕9号)的规定,违法进货总额不满1千元的,违法程度等级为较轻等级,该案无依法减轻、从轻、从重情节,对应的裁量处罚种类和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 5%以上不满 6%的罚款”,我局决定作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0元,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5%的罚款,即960元×5.5%=52.8元,则罚款共计52.8元全额上缴国库。 

当事人卢德勇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隆安县财政罚没专户(账号:20038101040011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视作自动放弃权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烟草专卖局

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桂公网安备4501230200001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501230001

桂ICP备11001999号

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广西互联网违法和有害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站建设管理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