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1-19 16:5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烟草专卖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烟处[2022]31

当事人:潘月花,女,现年**岁,壮

住址: 广西隆安县南圩镇那湾村忑更屯**号

身份证号:******************

许可证号:450123150617

经营地址:隆安县南圩镇百朝社区新兴街**号(门店内)

案    由: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违法事实:2022年11月24日,隆安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唐秀臣(执法证号:45012315),执法人员蒙贵南(执法证号:45012311)等3人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隆安县南圩镇百朝社区新兴街**号的隆安县南圩花姐百货店进行检查,该店已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450123150617,许可证有效期为2021年12月1日至2026年2月25日,客户编码为1450012720784,现场检查发现有不属于该店所持卷烟喷码NNYC450127120784的涉案卷烟一批,该批涉案卷烟条盒上的32位码下面第二行卷烟喷码后面几位数均被人为不同程度刮毁,涉案卷烟品牌为双喜(硬金五叶神)、真龙(珍品)等共计24个品种60条卷烟。案发现场,负责人潘月花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与该批卷烟相关合法有效手续及证明,其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鉴于现场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向本局负责人请示并批准,执法人员开具与先行登记保存相关的文书,对涉案卷烟双喜(硬金五叶神)、真龙(珍品)等共计24个品种60条卷烟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隆烟存通字[2022]第3—043号),案发现场,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在对涉案卷烟进行抽取样品(抽样品种和数量:详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并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真伪鉴定。案发当天经局领导批准,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

我局对封装完好的样品卷烟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白沙(硬新精品二代)、工字(红)、贵烟(新贵)、哈德门(纯香)、红旗渠(新版银河)、红塔山(硬经典100)、黄鹤楼(硬金砂)、黄山(新制皖烟)、娇子(X)、娇子(时代阳光)、金圣(庐山)、利群(新版)、双喜(软经典)、双喜(硬金五叶神)、双喜(硬精品好日子)、双喜(硬经典1906)、泰山(白将军)、玉溪(软)、真龙(鸿韵)、真龙(软娇子)、真龙(祥云)、真龙(轩云)、真龙(珍品)、芙蓉王(硬)为真品卷烟。该批卷烟经核价案值(货值):7425元人民币。

 经查实,潘月花持有隆安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50123150617,客户编码:1450012720784,许可证有效期2021年12月01日至2026年02月25日,案发时该许可证合法有效。

2022年12月5日,持证人潘月花到隆安县南圩镇百朝社区新兴街**号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询问调查。经调查了解,被查获的卷烟是潘月花2022年11月初,从百朝社区附近的万朗村等村屯的零售户处购进放于店内销售使用。潘月花共购进白沙(硬新精品二代)1条、工字(红)1条、贵烟(新贵)2条、哈德门(纯香)7条、红旗渠(新版银河)1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黄鹤楼(硬金砂)1条、黄山(新制皖烟)1条、娇子(X)2条、娇子(时代阳光)1条、金圣(庐山)2条、利群(新版)3条、双喜(软经典)2条、双喜(硬金五叶神)3条、双喜(硬精品好日子)1条、双喜(硬经典1906)2条、泰山(白将军)2条、玉溪(软)4条、真龙(鸿韵)3条、真龙(软娇子)2条、真龙(祥云)5条、真龙(轩云)1条、真龙(珍品)9条、芙蓉王(硬)2条,共24个品种合计60卷烟。购进卷烟的价格分别为:白沙(硬新精品二代)100元/条、工字(红)70元/条、贵烟(新贵)110元/条、哈德门(纯香)55元/条、红旗渠(新版银河)55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10元/条、黄鹤楼(硬金砂)160元/条、黄山(新制皖烟)150元/条、娇子(X)100元/条、娇子(时代阳光)75元/条、金圣(庐山)65元/条、利群(新版)150元/条、双喜(软经典)110元/条、双喜(硬金五叶神)130元/条、双喜(硬精品好日子)110元/条、双喜(硬经典1906)170元/条、泰山(白将军)120元/条、玉溪(软)230元/条、真龙(鸿韵)200元/条、真龙(软娇子)65元/条、真龙(祥云)140元/条、真龙(轩云)160元/条、真龙(珍品)100元/条、芙蓉王(硬)250元/条,计划每条加价10元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白沙(硬新精品二代)110元/条、工字(红)80元/条、贵烟(新贵)120元/条、哈德门(纯香)65元/条、红旗渠(新版银河)65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20元/条、黄鹤楼(硬金砂)170元/条、黄山(新制皖烟)160元/条、娇子(X)110元/条、娇子(时代阳光)85元/条、金圣(庐山)75元/条、利群(新版)160元/条、双喜(软经典)120元/条、双喜(硬金五叶神)140元/条、双喜(硬精品好日子)120元/条、双喜(硬经典1906)180元/条、泰山(白将军)130元/条、玉溪(软)240元/条、真龙(鸿韵)210元/条、真龙(软娇子)75元/条、真龙(祥云)150元/条、真龙(轩云)170元/条、真龙(珍品)110元/条、芙蓉王(硬)260元/条,至案发时未售出。

当事人潘月花的供述中,因临近传统节日春节,担心卷烟库存不足,购进该批卷烟用以满足销售,该批涉案卷烟的购进价格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零售指导价一致,计划每条加价10元进行销售,存在一定利润空间,其供述符合一般逻辑,我局对其所述购进价格和数量、销售价格和数量予以采纳,经核算,该案涉案卷烟的进货总额为7425元,违法所得为0元,并经潘月花确认。

经查,当事人潘月花曾于2020年4月14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受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隆烟处[2020]第04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明。

根据查明事实,2023年1月19日本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烟处告[2022]第3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潘月花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希望尽快作处罚决定。

当事人潘月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桂烟法〔2021〕9号)的规定,违法进货总额在 5 千元以上的,违法程度等级应为较重等级,且潘月花曾在三年内曾因从事涉烟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依法可以对当事人潘月花进行从重处罚,潘月花适用标准等级已是最高等级,则该案则适用违法行为等级标准为“较重”,对应的裁量处罚种类和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 8%以上10%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作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0元,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0%的罚款,即7425元×10%=742.5元,则罚款共计742.5元全额上缴国库。 

当事人潘月花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隆安县财政罚没专户(账号:20038101040011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视作自动放弃权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烟草专卖局

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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