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1-29 11:3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烟草专卖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烟处[2022]29

当事人:梁焦英,女,现年**岁,壮

住址: 广西隆安县城厢镇江滨路121号5栋***室

身份证号:******************

许可证号:450123150684

经营场所:隆安县都结乡平养村下着屯*号(门店内)

案    由: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违法事实:2022年11月1日,隆安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在隆安县都结乡平养村下着屯*号隆安县都结乡梁焦英日杂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该店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450123150684,许可证有效期为2019年7月31日至2023年7月31日,卷烟喷码为:NNYC450127120854。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当场查获真龙(软娇子)共1个品牌1条卷烟,卷烟喷码为:BSYC451023108****,后4位数已被人为刮坏,所查获卷烟的喷码与该店的卷烟喷码NNYC450127120854不一致,案发现场负责人梁发等无法提供任何与该批卷烟相关的合法有效手续和证明,该店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因现场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向本局负责人请示并经批准,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详见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隆烟存通字[2022]第3-040号),案发现场,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在对涉案卷烟进行抽取样品(抽样品种和数量:详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并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真伪鉴定。案发当天经局领导批准,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

我局对封装完好的样品卷烟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真龙(软娇子)为真品卷烟。

经查实,梁焦英持有隆安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50123150684,客户编码:1450012720854,许可证有效期2019年07月31日至2023年07月31日,案发时该许可证合法有效。

2022年11月6日,持证人梁焦英全权委托梁发等处理该案所有事项,并予以认可,2022年11月7日,梁发等接受我局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经调查了解,被查获的卷烟是梁发等到百色市平果市务工时购进的,放于店内销售。梁发等购进真龙(软娇子)1条共1个品种合计1条卷烟。购进卷烟的价格为真龙(软娇子)60元/条,计划销售价格为65元/条,至案发时该批涉案卷烟未售出,未产生违法所得。

梁发等供述中的卷烟购进价格与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价格基本一致,符合卷烟实际价值范围,销售价格与零售指导价一致,存在利润空间,符合以营利为目的的一般逻辑,我局对其所述购进价格和数量、销售价格和数量、违法所得数额予以采纳,经核算,该案涉案卷烟的进货总额为60元,违法所得为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明。

根据查明事实,2022年12月14日本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烟处告[2022]第2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梁焦英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希望尽快作处罚决定。

当事人梁焦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桂烟法〔2021〕9号)的规定,该案违法进货总额不满1千元,梁焦英的违法行为程度等级为较轻,无依法减轻、从轻、从重情节,对应的裁量处罚种类和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6%以上不满8%的罚款”,我局决定作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0元,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的罚款,即60元×5%=3元,则罚款共计3元全额上缴国库。 

当事人梁焦英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隆安县财政罚没专户(账号:20038101040011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视作自动放弃权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烟草专卖局

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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