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烟草专卖局
隆烟处[2022]第27号
当事人:陈荣凤,女,现年**岁,汉族
住址: 广西隆安县那桐镇国营浪湾华侨农场侨友路*****号
身份证号:******************
许可证号:450123151027
经营场所:隆安县那桐镇国营浪湾华侨农场龙华路*号(门店内)
案 由: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违法事实:2022年10月24日,隆安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卢维钢(执法证号:45012310),执法人员凌广兵(执法证号:45012306)等3人依法在隆安县那桐镇国营浪湾华侨农场龙华路*号傅家百货零售店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件一起,查获不属于该店所持卷烟喷码NNYC450123160207一批,涉案卷烟喷码均为:NNYC450127120656,品牌为双喜(软经典)0.9条、双喜(硬晶彩好日子)0.8条,共计两个品种1.7条。案发现场,现场负责人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与该批卷烟合法有效手续及证明,该店的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鉴于现场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向本局负责人请示并经批准,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隆烟存通字[2022]第2-012号)。案发现场,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在对涉案卷烟进行抽取样品(抽样品种和数量:详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并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真伪鉴定。案发当天经局领导批准,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查实,陈荣凤持有隆安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50123151027,客户编码:1450012760207,许可证有效期2022年06月01日至2023年07月20日,案发时该许可证合法有效。
经查实,卷烟喷码为NNYC450127120656的涉案卷烟属于隆安县陈荣有副食店,该店持有隆安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负责人:陈荣有,证号:450123150490,客户编码:1450012720656,许可证有效期2020年08月31日至2024年11月28日,案发时该许可证合法有效
我局对封装完好的样品卷烟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双喜(软经典),双喜(硬晶彩好日子)为真品卷烟为真品卷烟。该批卷烟经核价案值(货值):259.00元人民币。
2022年11月11日,我局对持证人陈荣凤询问调查。经调查了解,被查获的卷烟是陈荣凤从其堂哥陈荣有处购进放于店内销售。陈荣凤一共购进双喜(软经典)1条、双喜(硬晶彩好日子)1条,共2个品种合计2条卷烟。购进卷烟的价格分别为:双喜(软经典)100元/条、双喜(硬晶彩好日子)160元/条,销售价格为双喜(软经典)110元/条、双喜(硬晶彩好日子)200元/条,至案发时售出双喜(软经典)0.1条、双喜(硬晶彩好日子)0.2条,销售额51元。
2022年11月11日,我局对陈荣有进行询问调查,陈荣有称该批涉案卷烟是陈荣凤2022年10月20日到其店铺内聊天时销售给陈荣凤的,一共销售双喜(软经典)1条、双喜(硬晶彩好日子)1条,销售价格为双喜(软经典)100元/条、双喜(硬晶彩好日子)160元/条,陈荣凤通过现金支付方式支付款项260元。
陈荣凤与陈荣有的供述基本一致。
陈荣凤供述中的卷烟购进价格与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价格基本一致,符合卷烟实际价值范围,销售价格与零售指导价一致,存在利润空间,符合以营利为目的的一般逻辑,且陈荣凤与陈荣有的供述基本一致,我局对其所述购进价格和数量、销售价格和数量、违法所得数额予以采纳,经核算,该案涉案卷烟的进货总额为260元,违法所得为5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等证据证明。
根据查明事实,2022年12月15日本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烟处告[2022]第27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陈荣凤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希望尽快作处罚决定。
当事人陈荣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桂烟法〔2021〕9号)的规定,该案违法进货总额不满1千元,陈荣凤的违法行为程度等级为较轻,无依法减轻、从轻、从重情节,对应的裁量处罚种类和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6%以上不满8%的罚款”,我局决定作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51元,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的罚款,即260元×5%=13元,则罚没款共计64元全额上缴国库。
当事人陈荣凤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隆安县财政罚没专户(账号:20038101040011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视作自动放弃权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烟草专卖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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