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隆安县黄春桃蔬菜摊)

2026-07-30 16:30         来源: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2026年广西南宁市市本级你点我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抽检机构近期在我县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隆安县黄春桃蔬菜摊经营的甜豆角(豇豆)和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422日,南宁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甜豆角(豇豆)和螺丝椒进行了抽样检验2026522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26A14005726NO26A14005732),报告显示,被抽样检验的甜豆角(豇豆)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被抽样检验的螺丝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6422日当事人购买螺丝椒10斤,进货价4.5/斤,销售价格是5/斤,付货款45购买甜豆角(豇豆)12斤,进货价4/斤,销售价格是5/斤,已付货款48购进后未经任何添加直接销售。在我局进行现场检查前,上述被抽检批次的螺丝椒和甜豆角(豇豆)已全部售出。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共110元,获利17元。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消费者食用上述螺丝椒和甜豆角(豇豆)后产生身体不适的情况反馈。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没有主观故意违法数额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螺丝椒和甜豆角(豇豆)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桂南隆市监处罚〔20269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造成甜豆角豇豆中倍硫磷和螺丝椒中噻虫胺项目检验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农户未等农药降解即提前采收。

2.整改情况: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职责,核对供货者有关信息,按要求索取食用农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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