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隆安县金英干杂摊)

2026-07-07 16:58         来源: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2026年广西南宁市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抽检机构近期在我县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隆安县金英干杂摊经营的黄豆芽和线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318日,南宁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对当事人入网经营的黄豆芽和线椒等进行了抽样检验。2026415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26A14004586NO26A14004585),报告显示,被抽样检验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 11 要求;被抽样检验的线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查实,当事人购进黄豆芽3.5kg,进货价3/kg,销售价格是8.4/kg涉案批次线椒及黄豆芽已全部售出,共获销货款116.90元(样品抽样费116.90元),利润71.40元。综上,本案涉案货值为116.90元,违法所得为71.4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线椒及含有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黄豆芽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桂南隆市监处罚〔202679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造成4-氯苯氧乙酸钠4-氯苯氧乙酸计噻虫嗪项目不符合的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所致。

2.整改情况:今后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职责,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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