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隆安县丽换酒坊)

2026-07-06 17:38         来源: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2026年广西南宁市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抽检机构近期在我县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隆安县丽换酒坊生产米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311日,按照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查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和南宁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在南宁市隆安县那桐镇那桐村北学屯43号对隆安县丽换酒坊生产的米酒进行监督抽检。202648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26A14004275),报告显示,米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查实,当事人于2026311日共生产上述批次白酒100公斤,酒精度30度,成本价为2.8/公斤,售价4/公斤,销售额为400元,利润为120元。生产时主要使用原料大米和辅料酒曲,生产上述批次白酒时使用了甜蜜素添加剂。至我局立案调查前,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批次白酒已全部售完。故本案能够明确的涉案货值共计400元,违法所得为12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生产经营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生产经营白酒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上缴国库。(桂南隆市监处罚〔202676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造成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的原因为酒坊从南宁市购买了原料商推荐的原辅料,无法识别是否包含甜蜜素。

2.整改情况:做好原辅料进货查验,并定期将白酒送检确保安全再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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