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南圩镇农贸市场黄海)

2026-04-27 16:40         来源: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2026年广西南宁市市本级你点我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抽检机构近期在我县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圩镇农贸市场黄海经营的黑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127日,按照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查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和南宁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在隆安县南圩镇农贸市场摊位对南圩镇农贸市场黄海经营的黑鱼进行监督抽检。2026228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26A14001270),报告显示,黑鱼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41 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查实,当事人于2026126日在隆安县城厢镇农贸市场向批发经营者购进一批黑鱼,共计15kg,购进价格是25/kg,共付货款375元。购进后,对外销售价格是30/kg2026127日南宁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依法对该摊经营的黑鱼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被抽检的黑鱼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32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未申请复议。在我局立案调查前,该批次的黑鱼已经销售完毕,共获得销售款450元,获利75元。故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450元,违法所得为75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黑鱼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黑鱼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桂南隆市监处罚〔202648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造成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的原因可能是养殖环节所致

2.整改情况: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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