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隆安县黄氏客家鱼粉店)

2026-04-27 16:40         来源: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2026年广西南宁市市本级“你点我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抽检机构近期在我县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现将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隆安县黄氏客家鱼粉店经营的汤粉碗(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128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对隆安县姐妹饮食店经营的不锈钢碗(自行消毒)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6223日我局收到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1份《检验报告》(No:26A14001349报告显示被抽样检验的汤粉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查实,当事人于2026128日自行消毒一批餐具用于经营活动。经抽样检验,上述抽检批次的汤粉碗(自消餐具)离子合成洗涤(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在我局立案调查前,该批次的汤粉碗(自消餐具)已于抽检当天全部使用完毕,因餐具是免费提供给消费者使用,并未盈利。故本案涉案货值为0元,违法所得为0元。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桂南隆市监处罚〔202647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清水冲洗不够充分。

2.整改情况:用清水多冲洗几次放入消毒柜消毒的每个不锈钢碗之间都留有缝隙,不得重叠,确保每一个碗都能充分高温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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