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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26年广西南宁市市本级“你点我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抽检机构近期在我县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现将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隆安县雁江镇成凌饮食店经营的不锈钢碗(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1月21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对隆安县雁江镇成凌饮食店经营的不锈钢碗(自行消毒)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6年2月23日我局收到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1份《检验报告》(No:26A14001100),报告显示,被抽样检验的不锈钢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查实,当事人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复检。在我局立案调查前,该批次餐具已于抽检当天全部使用完毕,无留存。又查明,当事人此前未因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被我局行政处罚。因涉案不锈钢碗为当事人自行消毒后供店内消费者使用,未收取餐具费,故本案涉案货值为0元,无违法所得。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此前未因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被我局行政处罚,在案发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主观上希望将危害后果降至最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桂南隆市监处罚〔2026〕4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清洗不彻底导致。
2.整改情况:清洗过程中用流动的清水多冲洗几次,确保粉碗无洗洁剂残留。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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