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抽检机构近期在我县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隆安县永惠生活超市经营的姜汁糖(硬质糖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和抽检机构抽样人员在南宁市隆安县那桐镇那桐市场二楼,对当事人销售的姜汁糖(硬质糖果)(购进日期:2021年11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沂南县阳都食品厂)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检验报告》显示上述抽检批次的姜汁糖(硬质糖果)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5日从南宁市彦焜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抽检批次的姜汁糖(硬质糖果)一箱(10kg /箱),购进价为10.50元/kg,销售价为16.00元/kg,购进时履行了索证索票制度。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11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上述抽检批次姜汁糖(硬质糖果)0.696kg并依法当场扣押,其余的已销售完毕。本案涉案货值为160元,违法所得为51.17元。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汁糖(硬质糖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材料、送货票据及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等材料,履行了索证索票制度,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且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汁糖(硬质糖果)的行为,没收上述被扣押的姜汁糖(硬质糖果)0.696kg,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南隆市监不罚〔2022〕1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造成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应该是在产品的消毒灭菌、加工过程或者在运输、存储环节出现了问题。
2.整改情况:进一步完善商品保管储存管理,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