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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隆安县依法开展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现将2024年1月—3月隆安县本级管辖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公布如下。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汇总表 (2024年1月—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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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主要执业机构 |
本次不良执业行为 |
本次记分 |
记分监督机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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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慧明 |
隆安县妇幼保健院 |
该医师于2024年01月09日从事的诊疗活动中,在未取得患者明确的知情同意,为1名患者(临床诊断:持续性异位妊娠)开具的处方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
2 |
隆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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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余熙彤 |
隆安县妇幼保健院 |
该医师于2024年02月16日至2024年02月18日从事的诊疗活动中,未遵循终止妊娠药品说明书的剂量、时间和清宫手术适应症等技术应用要求,为1名宫内妊娠患者(13周+)开具终止妊娠药品治疗和施行清宫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
6 |
隆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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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陆世香 |
隆安县妇幼保健院 |
该医师于2024年02月26日至2024年03月01日从事的诊疗活动中,未遵循终止妊娠药品说明书的剂量、时间和清宫手术适应症等技术应用要求,为1名宫内妊娠患者(16周+)开具终止妊娠药品治疗和施行清宫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
6 |
隆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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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潘静 |
隆安县中医医院 |
该医师于2022年03月31日至2022年04月02日、2024年02月06日至2024年02月08日从事的诊疗活动中,未遵循终止妊娠药品说明书的剂量、时间和清宫手术适应症等技术应用要求,分别为2名宫内妊娠患者(7周+、23周+)开具终止妊娠药品治疗和施行清宫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的规定。 |
6 |
隆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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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周康兴 |
隆安县中医医院 |
该医师于2024年03月04日从事的无痛人流术施行中,同时为2名手术患者进行麻醉监护的行为,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
6 |
隆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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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陆秀娟 |
隆安县人民医院 |
该医师于2024年02月21日从事的诊疗活动中,在未取得患者明确的知情同意,为1名患者(临床诊断:子宫肌瘤、重症贫血)开具的处方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
2 |
隆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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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李慧 |
隆安县人民医院 |
该医师于2024年02月23日、2024年02月27日从事的诊疗活动中,在未取得患者明确的知情同意,为2名患者(临床诊断:异常子宫出血)开具的处方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
2 |
隆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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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陆如锋 |
隆安县人民医院 |
该医师于2024年03月04日从事的无痛人流术施行中,同时为2名手术患者进行麻醉监护的行为,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
6 |
隆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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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钟颖波 |
隆安县人民医院 |
该医师于2023年12月20日至2023年12月25日从事的诊疗活动中,未遵循终止妊娠药品说明书的剂量、时间和清宫手术适应症等技术应用要求,为1名宫内妊娠患者(17周+)开具终止妊娠药品治疗和施行清宫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
6 |
隆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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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韦兰艳 |
隆安县人民医院 |
该医师2023年02月19日从事的诊疗活动中,未遵循终止妊娠药品说明书的禁忌要求,为1名患有异位妊娠禁忌症的患者开具终止妊娠药品治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
6 |
隆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
隆安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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