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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安县卫健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
| 部门及执收单位 | 项目级次 | 收费项目名称 | 征收标准 | 征收依据(文件) | 减免政策 | 是否涉企 | 备注 |
| 1、隆安县卫生健康局 | 一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二)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三)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四)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
| 2、隆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乡镇卫生院、华侨管理区卫生院 | 二 | 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 | 1.接种二类疫苗发生的费用(包括疫苗费用、疫苗接种服务费以及疫苗储存、运输费)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2.疫苗接种单位提供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时,预防接种服务费按22元/剂次收取,该标准含预检、接种、耗材、观察等费用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桂价医函[2017]53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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