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隆安县依法开展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现将2024年7月—9月隆安县本级管辖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公布如下。
隆安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10月23日
附件
2024年第三季度医疗机构校验周期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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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校验周期 |
记分时间 |
本次不良执业行为 |
记分机构 |
本季度记分 |
累积记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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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隆安黄大选内科诊所 |
2024.01.01-2024.12.31 |
2024.7.31 |
隆安黄大选内科诊所于2024年06月19日存在擅自超出备案诊疗科目(内科)开展儿科诊疗活动的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
隆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
4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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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隆安邓武边诊所 |
2024.01.01-2024.12.31 |
2024.7.31 |
隆安邓武边诊所于2024年6月03至2024年6月17日存在擅自超出备案诊疗科目(儿科)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
隆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
4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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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隆安陆志任外科诊所 |
2024.01.01-2024.12.31 |
2024.7.31 |
隆安陆志任外科诊所于2024年5月19日存在擅自超出备案诊疗科目(外科)开展儿科诊疗活动的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
隆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
4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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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隆安王光尚内科诊所 |
2024.01.01-2024.12.31 |
2024.8.1 |
隆安王光尚内科诊所于2024年6月19日存在:1.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2.未按规定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十五项的规定。 |
隆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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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隆安梁瑞明诊所 |
2024.01.01-2024.12.31 |
2024.8.5 |
隆安梁瑞明诊所于2024年6月14日存在:1.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2.未按规定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3.将产生的医疗废物露天堆放在非医疗废物贮存地点的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十五项的规定。 |
隆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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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校验周期 |
记分时间 |
本次不良执业行为 |
记分机构 |
本季度记分 |
累积记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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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隆安许国磊诊所 |
2024.01.01-2024.12.31 |
2024.8.5 |
隆安许国磊诊所于2024年6月13日存在:1.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的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十五项的规定。 |
隆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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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隆安陆树雄诊所 |
2024.01.01-2024.12.31 |
2024.8.28 |
隆安陆树雄诊所于2024年6月17日存在:1.一名医师诊疗病人未按规定填写门诊日志病历资料的行为;2.未按规定对医疗废物处置进行登记的行为;3.未按规定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造成患者输液过程发生过敏症状的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五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的规定。 |
隆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
6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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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隆安韦慧内科诊所 |
2024.01.01-2024.12.31 |
2024.9.30 |
隆安韦慧内科诊所于2024年7月20日存在:1.擅自超出备案核准登记的内科开展儿科诊疗活动,违法所得无法核定;2.聘用未取得处方权的5名人员(黄启武、林万彬、林少妹、乃繁业、林锐)独立开展诊疗活动并开具处方笺;3.开展诊疗活动未按规定保管病历资料(处方笺);4.接诊患者郑万寿未按照医疗诊疗规范要求书写处方;5.使用内科执业医师韦慧独立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四)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八条第(五)项,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
隆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
13 |
13 |
1、本年度记分统计范围为2024年7月至9月;2.累计记分为该医疗机构一个校验周期内记分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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