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隆罚字〔2026〕5号)

2026-07-20 10:10         来源: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南宁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5

当事人名称: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

经营者:李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23MAK67FHH5U

地址:南宁市隆安县那桐镇乔安路10

环境违法一案,我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4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宁市隆安县那桐镇乔安路10号的你厂检查时发现,你厂将三级沉淀池内和一体式沉淀池内的废水通过暗管排入6号生产车间南面地埋式管道内,污水通过管道排入华侨管理区园区雨水管网。经检测,暗管内存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21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1996)一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mg/L)的3.21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1.2026417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在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

证明:执法人员按程序对该厂进行检查,该厂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现场情况,采样人员对暗管内存水进行采样的事实。

2.202659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制作的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证明: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厂房地址、现场管道、设施分布情况,排污水最终去向。

3.202659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在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

证明:对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整改后现场检查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

2026417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负责人杨东坡、操作工罗照斌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

证明: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经过及原因,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杨东坡。

(三)监测报告:

2026417日,采样人员对暗管内存废水进行采样、登记,送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2026418日出具《监测报告》(隆环监(水)字〔2026403号)复印件1份及送达回证原件1份。

证明: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外排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情况,将检测结果送达当事人的情况。

)影像证据:

2026417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在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8张,视频证据1份。

证明: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将三级沉淀池内和一体式沉淀池内的废水通过暗管排入6号生产车间南面地埋式管道内,污水通过管道排入华侨管理区园区雨水管网的情况。

)书证:

1.《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隆责改字〔20267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5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于2026430日下达文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负责人杨东坡签收了该决定书。

2.杨东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59日,提供人: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负责人杨东坡。

证明: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负责人杨东坡的身份信息。

3.罗照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5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临时工罗照斌的身份信息。

4.《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整改情况的汇报》原件1份,提取时间:202659日,提供人: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负责人杨东坡。

证明: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整改情况。

5.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1份,提取时间:20265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

6.李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59日,提供人: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负责人杨东坡。

证明: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经营者李静的身份信息。

7.企业委托书,提取时间:202659日,提供人: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负责人杨东坡。

证明:杨东坡是该厂委托的代理人。

8.杨东坡和罗照斌身份说明。提取时间:202659日,提供人: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负责人杨东坡。

证明:杨东坡和罗照斌在该厂的职务、身份信息。

9.潘文龙采样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5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采样人员具有采样资格。

10.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5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监测站。

证明: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具有检测资格。

11.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提取时间:202659 日,提供人: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负责人杨东坡。

证明:该厂具备相关主体资格。

12.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许英晗、陆永谋)复印件一份,提取时间:20265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监测站。

证明:分析人员具有分析资格。

13.南宁市水功能区划图(右江片区)提取时间:20265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排污水最终去向的右江(隆安断面)属于Ⅲ类水体

1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节选),提取时间:20265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的产业结构类型为鼓励类。

15.采样记录表,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采样人员对暗管内存废水进行采样。

16.李静不参与经营说明,提取时间:202659 日,提供人: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负责人杨东坡。

证明:李静不参与该厂经营。

1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65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执法人员潘文龙、许再旭、谭润文都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676日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南环隆罚告字〔2026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202678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南环隆罚告字〔20265号)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132370壹拾叁万贰仟叁佰柒拾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南宁市国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即日起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文号或名称)、缴款信息(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信息)及联系人电话发送至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电子邮箱lahbj@126.com。由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以邮件形式回复,请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缴款(注:请用手机微信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或者阅读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须知,按操作提示完成缴款),咨询电话:0771-6530902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请到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财务领取缴款收据,并持款收据到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综合股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南宁市生态环境

          202672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当事人

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

违法行为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裁量公式

X:裁量处罚金额(元)
X=N+(M-N×[A-1/4]×0.6+BX=X参考上下限后的金额×(1+C

M:法定处罚上限100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100000(元)

A:裁量系数取值2.1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取值-0.24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X=100000+1000000-100000×[2.1-1/4]×0.6-0.24=189100

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的情况,经集体审议后,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30%执行X=189100×(1-0.3=132370元。

裁量取值

个性:

1.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00%以上1000%以下,取值2

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取值3

3.水日排放量:5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取值1

4.违法事实: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其中1种方式,取值1

5.排污水去向或影响区域:Ⅲ类水体,取值2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取值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取值1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取值2

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消除取值-2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取值-2

5.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取值-2

裁量结果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叁佰柒拾元整¥132370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桂公网安备4501230200001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5012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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