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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
经营者:李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23MAK67FHH5U
地址:南宁市隆安县那桐镇乔安路10号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宁市隆安县那桐镇乔安路10号的你厂检查时发现,你厂新建的废旧塑料破碎清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同意,项目就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1.2026年4月17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在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
证明: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新建废旧塑料破碎清洗项目建设情况以及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2.2026年5月9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制作的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证明: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新建废旧塑料破碎清洗项目建设设备安装、相对位置、范围。
3.2026年5月9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在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
证明: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调查询问笔录:
2026年4月17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负责人杨东坡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新建废旧塑料破碎清洗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设备安装使用情况、环保设施建设情况和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三)影像证据:
2026年4月17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在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5张。
证明: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新建废旧塑料破碎清洗项目部分生产设备安装和运行情况、整改情况。
(四)书证:
1.《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隆责改字〔2026〕6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4月30日下达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文书,负责人杨东坡签收了该决定书。
2.杨东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9日,提供人: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负责人杨东坡。
证明: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负责人杨东坡的身份信息。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该项目属于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项目”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4.《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整改情况的汇报》原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9日,提供人: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负责人杨东坡。
证明: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整改情况。
5.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
6.李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9日,提供人: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负责人杨东坡。
证明: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经营者李静的身份信息。
7.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新建废旧塑料破碎清洗项目投资备案证明,提取时间:2026年5月9日,提供人: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负责人杨东坡。
证明: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新建废旧塑料破碎清洗项目已在隆安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备案,项目备案总投资为500万元。
8.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提交《隆安新苏废旧塑料破碎清洗项目环境影响报表》申请及隆安新苏废旧塑料破碎清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取时间:2026年5月9日,提供人: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负责人杨东坡。
证明: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废旧塑料破碎清洗项目正在办理环评手续。
9.杨东坡和罗照斌身份说明,提取时间:2026年5月9日,提供人: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负责人杨东坡。
证明:杨东坡和罗照斌在该工厂的职务、身份信息。
10.杨东坡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6年5月9日,提供人: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负责人杨东坡。
证明:杨东坡是该厂的直接负责人。
11.房屋租赁合同,提取时间:2026年5月9日,提供人: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负责人杨东坡。
证明:该工厂使用的厂房是租用广西隆安县鑫昌盛商贸有限公司现有厂房。
12.企业委托书,提取时间:2026年5月9日,提供人: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负责人杨东坡。
证明:杨东坡是该公司委托的代理人。
13.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9日,提供人: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负责人杨东坡。
证明:该工厂具备相关主体资格。
1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节选),提取时间:2026年5月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产业结构类型为鼓励类。
1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执法人员潘文龙、许再旭、谭润文都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6年6月12日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隆罚告字〔2026〕4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厂于2026年6月16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隆罚告字〔2026〕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52250元(伍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厂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南宁市国库。即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即日起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文号或名称)、缴款信息(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信息)及联系人电话发送至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电子邮箱lahbj@126.com。由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以邮件形式回复,请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缴款(注:请用手机微信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或者阅读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须知”,按操作提示完成缴款),咨询电话:0771-6530902。你厂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请到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二楼财务室领取缴款收据,并持缴款收据到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二楼综合股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厂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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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隆安新苏塑料再生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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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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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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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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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公式 |
X:裁量处罚金额(元) M:法定处罚上限(元) N:法定处罚下限,无下限的取值为0(元)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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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取值 |
个性: 1.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取值3 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取值1 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取值1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取值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取值1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取值-2 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取值-2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取值-2 5.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取值-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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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结果 |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52250元) |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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