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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麟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768902538F
地址:南宁市隆安县丁当镇丁当社区兰劳屯176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1月19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接到2026001轮次全国远程大气监督帮扶核查线索,对位于南宁市隆安县丁当镇丁当社区兰劳屯176号的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委托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锅炉(排放口编号DA002)外排废气污染物进行采样监测。2026年1月23日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博测检〔2026〕第0063-1号),结果显示,你公司2026年1月19日锅炉(排放口编号DA002)颗粒物基准排放浓度为1035mg/m³,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颗粒物允许最高排放限值(50mg/m³),超标倍数为19.7倍,氮氧化物基准排放浓度为521mg/m³,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氮氧化物允许最高排放限值(300mg/m³),超标倍数为0.7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1.2026年1月19日执法人员在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
证明:现场检查时,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状态及现场负责人参与检查的情况。
2.2026年1月19日执法人员在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证明: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当日的生产及废气排放情况,厂区分布情况和采样监测点位。
3.2026年2月26日执法人员在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二)调查询问笔录:
2026年1月27日执法人员对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总经理朱言覃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该公司知悉2026年1月19日检查和监测情况,收到《检测报告》。
(三)影像证据:
1.2026年1月1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
证明:2026年1月19日,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公司DA002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同步开展现场检查。
2.2026年2月2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
证明:2026年2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情况。
(四)监测报告:
2026年1月19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锅炉(排放口编号DA002)外排废气污染物进行采样监测。2026年1月23日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博测检〔2026〕第0063-1号)。结果显示,颗粒物基准排放浓度为1035mg/m³,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允许最高排放限值(50mg/m³);氮氧化物基准排放浓度为521mg/m³,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允许最高排放限值(300mg/m³)。提取时间:2026年1月23日,提供单位: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证明: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2)在2026年1月19日颗粒物和氮氧化物基准排放浓度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五)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总经理朱言覃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7日,提供单位: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
证明: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信息、总经理朱言覃身份信息。
2.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
证明: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3.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
证明: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规定锅炉(排放口编号DA002)颗粒物允许最高排放限值为50mg/m³,氮氧化物允许最高排放限值300mg/m³。
4.《检测报告》(博测检〔2026〕第0063-1号)送达回证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7日,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我局送达检测报告,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已签收报告。
5.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采样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1月23日,提供单位: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具备监测资质。
6.关于年产5万吨复混肥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隆环建字〔2019〕9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
证明: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已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并取得环评批复。
7.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复混肥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项目验收组意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
证明: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已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8.《关于印发2025年南宁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南环字〔2025〕12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30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属于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9.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2026年1月自行监测报告(报告编号:HQHJ26010309)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
证明: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2026年1月18日外排废气达标。
10.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隆责改字〔2026〕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2月6日,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按程序责令该公司改正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送达文书。
11.企业废气处理改造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2月26日,提供单位: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
证明: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对废气处理设备进行整改。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执法人员粟丽华、李鼎、苏余敏、许再旭、潘文龙、罗寒梅、谭润文、覃庆敏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6年4月1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隆罚告字〔2026〕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签收相关文书,并于2026年4月21日提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隆罚告字〔2026〕3号)、送达回证和《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声明》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整(贰拾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南宁市国库。即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即日起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文号或名称)、缴款信息(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信息)及联系人电话发送至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电子邮箱lahbj@126.com。由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以邮件形式回复,请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缴款(注:请用手机微信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或者阅读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须知”,按操作提示完成缴款),咨询电话:0771-6530902。你公司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请到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二楼财务室领取缴款收据,并持缴款收据到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二楼综合股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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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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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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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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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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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公式 |
X:裁量处罚金额(元) M:法定处罚上限(元) N:法定处罚下限,无下限的取值为0(元)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的情况,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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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取值 |
个性: 1.排放污染物类别:燃煤锅炉废气、烟尘,取值4 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取值2 3.小时烟气流量:10万标立方米以下,取值1 4.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水、气):二类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V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取值1 5.超标或者超排放量因子:2个以上5个以下,取值2 6.超过许可排污情况:超许可排放浓度1000%以上(pH<3或pH>12),取值5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取值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取值1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取值0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取值-2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取值0 5.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取值-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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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结果 |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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