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隆不罚字〔2026〕1号

2026-04-24 10:25         来源: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姓名: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麟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768902538F

地址:南宁市隆安县丁当镇丁当社区兰劳屯176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2026119202632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119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接到2026001轮次全国远程大气监督帮扶核查线索,对位于南宁市隆安县丁当镇丁当社区兰劳屯176号的你公司进行检查,并委托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比对监测。2026123日,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博测检〔2026〕第0063-2号),结果显示,你公司2026119日当天DA001废气排放口流速比对结果(相对误差-15.2%)超出《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标准要求(相对误差不超过±10%),比对结果不合格。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一)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未按要求开展定期校验或实际水样比对实验,或者执法监测结果中,比对监测认为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的规定进行判定,你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1.2026119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

证明:现场检查时,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状态及现场负责人参与检查的情况。

2.2026119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证明: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厂区分布情况和采样监测点位。

3.2026226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在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二)调查询问笔录:

2026127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对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总经理朱言覃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对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设备的运维公司广西厚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曾志贤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该公司知悉2026119日检查情况,收到《检测报告》(博测检〔2026〕第0063-2号),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设备运维情况。

(三)影像证据:

1.2026119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

证明:2026119日,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DA001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同步开展现场检查。

2.2026226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

证明:2026226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核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相关情况。

(四)书证:

1.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总经理朱言覃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127日,提供单位: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

证明: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信息、总经理朱言覃身份信息。

2.监测报告(博测检〔2026〕第0063-2号)及原始记录。提取时间:2026123日,提供单位: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证明: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2026119日当天DA001废气排放口流速比对结果(相对误差-15.2%)超出《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标准要求(相对误差不超过±10%),比对结果不合格。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2026119日当天DA001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比对合格,DA001废气排放口颗粒物达标排放。

3.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与广西厚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维护合同,提取时间:2026226日,提供单位: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

证明: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委托广西厚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运维。

4.广西厚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广西厚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服务认证(自动监测设施运营服务)证书,运维公司员工曾志贤的授权书1份、运维公司员工曾志贤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127日,提供单位:广西厚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厚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信息和自动监测设施运营服务资质,运维公司员工曾志贤身份信息。

5.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11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

证明: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6.排污许可证副本1份,提取时间:202611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

证明: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干燥冷却废气排放口(排污许可证排放口编号DA001)自行监测要求监测内容包含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烟气量,氧含量。

7.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干燥冷却工序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证明:干燥冷却工序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已通过自主验收。

8.关于年产5万吨复混肥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隆环建字〔20199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11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

证明: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已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并取得环评批复。

9.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复混肥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项目验收组意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11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

证明: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已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10.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隆责改字〔2026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提取时间:2026128日,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按程序责令该公司改正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送达文书。

11.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委托广西安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比对监测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S038G012018),提取时间:2026226日,提供单位: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

证明:202623日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DA001废气排放口流速比对结果合格。

12.《关于印发2025年南宁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南环字〔202512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1230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

13.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废气在线设备制度上墙照片,提取时间:2026226日,提供单位: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

证明: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按规定将在线监测系统相关巡查、管理、校准、故障处理等制度张贴上墙。

14.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20251014日至202624日日常巡检记录和流速校准记录,提取时间:2026226日,提供单位: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

证明: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委托的广西厚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20251014日至202624日期间对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巡检和校准情况。

15.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采样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123日,提供单位: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具备监测资质。

1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明:执法人员粟丽华、李鼎、苏余敏、许再旭、潘文龙、谭润文、罗寒梅、覃庆敏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三、陈述、申辩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2026416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罚告20261)告知你公司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416日签收了相关文书,并于2026421日提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四、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鉴于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十二条第十三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拟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环保管理

切实按照规范要求做好自动监测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64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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