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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伟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69279834X6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那桐镇那门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1月18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隧道窑生产线废气排放口(DA001)外排废气污染物进行采样监测。2026年1月21日我局收到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博测检〔2026〕第0062号)。根据检测报告,你公司页岩砖隧道窑生产线废气排放口(DA001)二氧化硫基准排放浓度均值为808mg/m³,超过了排污许可证允许最高排放限值(150mg/m³)的4.39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2026年1月18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2026年2月3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在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证明:2026年1月18日,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布局、生产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第三方公司采样监测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2026年2月3日,该公司生产情况及整改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
2026年1月23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对卢进煌(受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近期生产情况,卢进煌签收《检测报告》(博测检〔2026〕第0062号),对报告内监测数据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测申请,承认当天其页岩砖隧道窑生产线废气排放口(DA001)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
(三)影像证据:
2025年12月19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6张。
证明:2025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取证等情况。
(四)监测报告:
2026年1月18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当天正在生产的一烘一烧隧道窑生产线对应的DA001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污染物进行采样监测,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1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博测检〔2026〕第0062号)。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折算后基准排放浓度为808mg/m³,标杆流量为86351m³/h。
证明:2026年1月18日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当天正在生产的一烘一烧隧道窑生产线对应的DA001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基废气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150mg/m³;同时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修改单规定的:“人工干燥及焙烧”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150mg/m³。
(五)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潘伟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3日,提供单位: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信息及法人身份信息。
2.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卢进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3日,提供单位: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处理生态环境有关情况的委托人、委托事项及代理人身份信息。
3.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 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3日,提供单位: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页岩砖隧道窑生产线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150mg/m³。
4.《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修改单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砖瓦工业中“人工干燥及焙烧”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调整为150mg/m³。
5.《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7年5月编制)节选复印件1份、《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亿块(折标砖)烧结煤矸石页岩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噪声、固废部分)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组意见》复印件1份、《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亿块(折标砖)烧结煤矸石页岩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3日,提供单位: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页岩砖生产项目编制有环境影响报告表,页岩砖生产工艺等情况。自主开展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
6.《隆安县环境保护局关于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亿块(折标砖)烧结煤矸石页岩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隆环建字〔2017〕11号)复印件1份、《隆安县环境保护局关于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亿块(折标砖)烧结煤矸石页岩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噪声、固废部分)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核准意见》(隆环验字〔2018〕6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3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项目已取得环保部门的批复及验收核准意见。
7.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行监测报告:《监测报告》(高标(环监)字〔2017〕323号)2025年4月7日、《监测报告》(GBA09018)2025年9月19日,提供单位: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开展的2次自行监测情况,报告显示监测结果无异常。
8.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隧道窑成品产量记录表(2025年、2026年部分),提供单位: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以来一直运行1条页岩砖隧道窑生产线。
9.《电子发票》(2025年11月10日)复印件1张、华门矿业脱硫塔加碱记录表(2025年10月4日至2026年1月23日)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3日,提供单位: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1月10日购买由片碱1吨,费用4851.49元;碱水喷淋设施加碱情况。
10.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紧急通知》,提供单位: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12月20日已按照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相关要求,落实减产减排。
1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亿块(折标砖)烧结煤矸石页岩砖项目(54.79万块/日)应属于“目录”中鼓励类第四十二项“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第1款“不低于20万块/日新型烧结砖瓦生产线”。
12.南宁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3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卢进煌(受委托人)确认法律文书送达的地址。
13.《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南环执检通〔2026〕00016号)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南环隆检通〔2026〕10号)1份,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依照规范对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
14.《中共南宁市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升级南宁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的通知》(南环督办气预警〔2026〕5号)复印件1份;《中共南宁市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解除南宁市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响应的通知》(南环督办气预警〔2026〕7号)复印件1份;《中共南宁市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南宁市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响应的通知》(南环督办气预警〔2026〕10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2月4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出现环境违法行为时(2026年1月18日)处于南宁市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时间段(2026年1月14日—2026年1月19日)。
15.《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超标排放污染物整改情况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6年2月4日,提供单位: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时停产开展问题排查及整改情况。
1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6份。
证明:执法人员苏余敏、李鼎、粟丽华、杨鲁、黎志都、甘锦云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17.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32000053230)复印件1份。
证明: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取得检验检测资质,开展环境空气和废气检验检测并出具《监测报告》(GBA09018),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18.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
证明: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人员韦栋才、黄忠侗于等样品采样人员具备环境空气和废气采样能力。
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6年3月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隆罚告字〔2026〕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隆罚告字〔2026〕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216016元整(贰拾壹万陆仟零壹拾陆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南宁市国库。即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即日起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文号或名称)、缴款信息(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信息)及联系人电话发送至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电子邮箱lahbj@126.com。由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以邮件形式回复,请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缴款(注:请用手机微信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或者阅读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须知”,按操作提示完成缴款),咨询电话:0771-6530902。你公司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请到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二楼财务室领取缴款收据,并持缴款收据到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三楼综合股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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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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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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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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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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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公式 |
X:裁量处罚金额(元) M:法定处罚上限(元) N:法定处罚下限,无下限的取值为0(元)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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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取值 |
个性: 1.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取值3 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取值2 3.小时烟气流量:10万标立方米以下,取值1 4.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水、气):二类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V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取值1 5.超标或者超排放量因子:1个,取值1 6.超过许可排污情况:超许可排放浓度200%以上1000%以下,取值2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取值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取值1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取值0 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取值0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取值0 5.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取值-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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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结果 |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零壹拾陆元整(¥216016元整) |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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