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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世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MA5NA4JJ9C
地址:南宁市隆安县那桐镇国营浪湾华侨农场富侨大道23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推送问题线索对位于南宁市隆安县那桐镇国营浪湾华侨农场富侨大道23号的你公司进行检查,经查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记录及企业生产记录,发现你公司1#锅炉2025年11月4日至2025年11月20日期间,氮氧化物日均值排放浓度连续17天超过排污许可证中氮氧化物允许最高排放限值(100毫克/每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1.2025年12月2日我局在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
证明:现场检查时,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状态及现场负责人参与检查的情况。
2.2025年12月19日我局在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证明: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锅炉,自动监测设施位置等情况。
3.2025年12月30日我局在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
证明: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整改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
1.2025年12月17日我局对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廖鸿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该公司2025年11月4日至2025年11月20日期间生产、超标排放等情况。
2.2025年12月17日我局对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渠昌昌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该公司2025年11月4日至2025年11月20日期间生产、配套设施运行、超标排放等情况。
3.2025年12月30日我局对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环部负责人曾仁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该公司2025年11月4日至2025年11月20日期间生产、自动监控平台使用、超标排放等情况。
4.2025年12月30日我局对广西开仪科技有限公司运维员工马超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该公司2025年11月4日至2025年11月20日期间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校准校验等情况。
(三)影像证据:
2025年12月19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6张。
证明:2025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取证等情况。
(四)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韦世兄、副总经理廖鸿伟、副总经理渠昌昌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7日,提供单位: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信息、法人韦世兄、副总经理廖鸿伟、副总经理渠昌昌身份信息。
2.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7日,提供单位: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渠昌昌受法人韦世兄委托配合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案件调查。
3.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4.排污许可证副本(新)复印件节选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7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新取得的排污许可证锅炉废气执行标准为100毫克/每立方米。
5.排污许可证副本(旧)复印件节选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7日,提供单位: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旧的排污许可证后锅炉废气执行标准为200毫克/每立方米。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隆责改字〔2025〕1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对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时限。
7.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锅炉废气排放口)数据监控监测项目(2025年11月4日—2025年11月20日)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摘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
证明: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2025年11月4日至2025年11月20日期间,1#锅炉氮氧化物(折算值)超标排放情况,自动监测数据连续超标天数共计17天。
8.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设备标记、更改日志记录、数据有效传输率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7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2025年11月4日至2025年11月20日期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在线数据为有效数据。
9.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备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备已通过验收。
10.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9月-11月)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锅炉在运行前及运行中,CEMS有开展日常巡检。
11.气污染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9月-11月)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锅炉在运行前及运行中,CEMS有开展零点漂移及校准。
12.标准气体更换记录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CEMS零点漂移及校准使用的标准气体在有效期范围内。
13.氨水使用登记表(9月-11月)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14.汽轮机运行日志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11月4日至2025年11月20日正常生产。
15.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1#锅炉试运期间未正常标定的说明、员工离职申请书、曾仁春劳动合同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30日,提供单位: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人员变动、培训不到位等原因造成标记未更改情况属过失行为。
16.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锅炉脱硝调试申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对1#锅炉运行调试工作。
17.脱硝系统改造合同、发票、发货单、出库单、安装图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对1#锅炉脱硝系统开展技改工作。
18.1#锅炉脱硝系统技改方案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对1#锅炉脱硝系统开展技改工作。
19.灰冷机订购清单、发票、现场安装图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对1#锅炉开展技改工作。
20.广西得力木业开发有限公司生物质热电联产二期项目变更业主的复函(隆环函〔2019〕6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1#锅炉项目业主已由广西得力木业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1.广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维护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为广西开仪科技有限公司。
22.马超工作证明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30日,提供单位:广西开仪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马超为广西开仪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并负责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设施运维。
23.企业整改报告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4日,提供单位: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停止1#锅炉运行调试工作。
24.广西得力木业开发有限公司生物质热电联产二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固体废物除外)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热电联产二期项目已通过验收。
25.广西得力木业开发有限公司年产30万立方米地板基材及500万平方米强化地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已取得相关环评批复。
26.《关于印发2025年南宁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南环字〔2025〕12号)复印件一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30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
27.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30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企业。
2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
证明:谭润文、许再旭、潘文龙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6年1月14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隆罚告字〔202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1月20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1月20日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提出如下意见:
1.本次排放异常是在对1#锅炉脱硝设施进行调试的特殊情况下出现的,陈述人对此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不应给予行政处罚;
2.案涉自动监控数据采集于非正常工况期间,依法不能作为判定超标的依据,贵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陈述人存在超标排放的证据不充分。
3.陈述人属于鼓励类企业,且首次违法、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未造成实际环境危害后果,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你公司恳请综合考量陈述人的实际情况及主动整改的积极态度,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以上申述申辩情况,我局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1.在对1#锅炉脱硝设施进行调试运行出现超标时,你公司在明知超标的情况下,既未按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局,也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在氮氧化物连续超标17天后才停止锅炉运行,系主观上过错。
2.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和《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对于生产工况有明确规定,你公司在锅炉启动运行后未规范作标记时段,属于正常工况运行。此外,你公司在锅炉启动后保持运行,自动监测系统显示氮氧化物日均值超标17日,超标时段也已远超出标记规则限定时间(根据标记规则,标记为“启动”的,一般情况下每次时长不应超过24 小时),超标数据不符合不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依据。综上,自动监测系统采集的超标监测数据有效性符合相关规定,违法证据充分。
3.你公司违法行为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具体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至于你公司属于鼓励类企业,且首次违法、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等因素,我局在处罚裁量过程中已充分进行考虑,并在裁量取值上予以体现。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隆罚告字〔2026〕1号)及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213104元整(贰拾壹万叁仟壹佰零肆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南宁市国库。即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即日起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文号或名称)、缴款信息(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信息)及联系人电话发送至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电子邮箱lahbj@126.com。由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以邮件形式回复,请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缴款(注:请用手机微信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或者阅读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须知”,按操作提示完成缴款),咨询电话:0771-6530902。你公司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请到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二楼财务室领取缴款收据,并持缴款收据到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三楼综合股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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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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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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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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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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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公式 |
X:裁量处罚金额(元) M:法定处罚上限(元) N:法定处罚下限,无下限的取值为0(元)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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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取值 |
个性: 1.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取值3 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取值2 3.小时烟气流量:10万标立方米以上20万标立方米以下,取值2 4.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水、气):二类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V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取值1 5.超标或者超排放量因子:1个,取值1 6.超过许可排污情况:超许可排放浓度200%以下,取值1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取值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取值1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取值0 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取值-2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取值0 5.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取值-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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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结果 |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叁仟壹佰零肆元整(¥213104元) |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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